違法建設行為認定通知函 博市規認字 第 號:經查, 于 年 月 日時在 路 號進行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四條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四條和五十七條的規定,經查,該工程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現我局認定該工程為違法建設工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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