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章建筑可以強拆嗎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不能成為合法的,都會被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
2、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違章建筑如何認定違章建筑一詞最早出現在1980年4月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這一國務院文件中,從1984年1月頒布并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起,該等用詞開始見于國務院的多部行政法規上。從我國整個行政法律體系來看,在法律層面上,對違章建筑一詞并未作明確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我國土地、房屋、規劃、建設、市政、環保、防洪、消防、公路、鐵路、航空、港口、防震減災、文物、園林、水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從不同的角度對于違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規則。這些規則雜亂而無序,常常混淆了一般違章與嚴重違法之間的法
3、律邊界,成為行政機關背離依法行政原則超越職權甚至濫用職權作出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之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依據。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物權法定原則;對于物權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應當法定,故目前對于違章建筑的界定尚屬法律保留事項。在拆遷征收領域,被拆遷征收人之違法建筑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情形。對于該等違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現實中,諸多立法和執法人員習慣地將違章建筑與違法建筑混為一談。為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有必要將違章建筑作狹義理解,即:所謂違章
4、建筑,系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們則稱之為違法建筑。在拆遷征收領域中,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