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控制市區建筑高度的規定 2010-08-13 09:18 (1986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1993年1月16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修正)一、為了切實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充分體現西安歷史古都的獨特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市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二、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應當貫徹保護和建設相結合的方針,在保持西安歷史文化名城獨特風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三、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進行城市
2、建設的適用本規定。市區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區和郊區。四、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五、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應當采取分區梯級式布局,突出西安歷史文化名城特點的古建筑、古遺址。整體上,舊城的建筑物低于舊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跡、風景區周圍的建筑物低于外圍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遺址周圍地區,建筑物的布局、體量、高度、造型、風格必須與之相協調。舊城內應嚴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風格應與古城風貌及環境相協調。以明城墻、鐘樓、鼓樓等主要古建筑以及傳統居民區為保護主體,建筑高度按保護范圍和實際情況實行分區控制。從明城墻向市中心依次分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
3、十六米八個級次。整體控制高度以舊城內標志性建筑鐘樓的寶頂 (三十六米)為限。在高層可行區范圍內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層建筑。舊城外下列區域應當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區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1、一環路限高過渡區;2、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3、三條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4、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微波通訊、廣播、氣象雷達高度控制走廊。六、舊城內分區高度控制(一)舊城內低層區鐘樓周圍:東北、西南兩個方向,沿盤道紅線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四米;東南方向沿盤道紅線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八米;西北方向,鐘樓與鼓樓之間規劃為市中心綠地。鼓樓周圍七十米范圍內建筑高度由平房遞升至九米。碑林、關中書院、化覺巷清真寺、德福巷的傳統民
4、居保護區,在規劃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書院門、竹笆市、湘子廟街、安居巷沿街為不超過九米的傳統形式建筑。北院門、德福巷保留為一、二層建筑的傳統風貌街巷。革命公園、蓮湖公園、兒童公園周圍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遞升,其它文物點周圍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其它需要保持傳統風貌的民居地區,可以改造為不超過十二米帶坡頂的住宅。(二)環城區城墻內側一百米以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建筑形式采取傳統風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級形式過渡,過渡區建筑形式應為黑、灰色瓦坡頂建筑。城墻外側至環城路只允許分散建設少量高度不超過九米的園林式建筑。環城路紅線以外的建筑物應高低錯落,建筑高度從二十四米、三十六
5、米各以六十米距離為一過渡區。東、西、南、北城門外的環城路外側紅線以外五百米范圍內,建筑高度從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離逐步過渡到五十米以下。過渡區外高度不受限制。(三)舊城內高層可行區西一路及其以西相對位置以北,西五路以南,東至解放路中段,西至灑金橋地段,解放路一線可向北至西七路口,向南至大差市口為高層可行區。按照詳細規劃所選定的合適地點,可以建少量風格與古城相協調的散點式高層建筑,其高度一般不超過三十六米。西五路東口以西至老關廟口,東新街的解放路口以西至規劃的行政大街西口,解放路的五路口以南至東新街口,灑金橋北口以南至規劃的行政大街西口,四條道路兩側,可按城市設計,分散布點,經西
6、安市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同意,建設總量不超過二十幢,每幢建筑面寬不超過五十米,加上必要的附屬物,構筑物其總高度不超過六十米的塔式高層建筑。(四)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鐘樓至東、西、南、北城樓,為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東大街、北大街通視走廊寬度為五十米,東大街通視走廊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通視走廊外側各二十米,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二米。南大街通視走廊寬度為六十米。西大街通視走廊寬度為一百米,在一百米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五)舊城內多層區舊城內低層區、環城區、高層可行區以外的區域為多層區。由低層區、環城區向多層區采取梯級過渡,由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依次遞升;南
7、北按日照間距隔一幢可增加一個級次,東西每十五米可增加一個級次。七、舊城外分區高度控制(一)寬度在二十五米以下道路兩側的臨街建筑高度,應按道路中心五十四度視角斜線確定,并按13以下坡度斜線計算建筑后退高度。寬度在二十五米以上道路兩側建筑高度,應按城市設計確定。(二)大雁塔、小雁塔、興善寺、青龍寺等文物古跡保護區院墻外周圍五十米為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建設控制地帶外的園林綠地范圍,園林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二米,園林綠地界限外,建筑高度由十二米依次遞升。(三)南門至大雁塔、大雁塔至青龍寺遺址、青龍寺遺址至東門三條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通視走廊寬度為一百米,通視走廊內限高另行制定。(四
8、)大明宮遺址公園、漢城遺址、阿房宮遺址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按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文物保護范圍外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筑高度,按規劃由平房向九米遞升;建設控制地帶外的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遞升。(五)產河公園東西兩側,南至規劃的鐵路南環線,北至灞河,為環市綠帶建設控制區,只能建少量高度不超過十二米的建筑。(六)其它公園、風景區、古遺址、古建筑周圍按城市規劃,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遞升。八、高度的計算方法(一)一般地區的建筑物高度,平頂房屋按女兒墻或檐口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必要的附屬物,其高度不超過七米的,不計入建筑高度內。(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風景區附近建筑物的高度
9、按照建筑物最高點,包括附屬物計算。(三)計算建筑物高度的起始點,一般從建筑物所在地室外自然地坪算起。文物保護點周圍新建筑物建筑高度的起始點應按文物點所在地室外地坪算起。九、本規定的分區高度系控制高度,不要求分區內所有建筑必須達到此高度。分區內控制高度的建筑,應當分散布點,錯落有致,并保持適當的距離。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其建筑控制地帶的建筑高度,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文物管理部門按文物保護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十一、建筑高度與防火、防空、防震、航空、微波通訊等方面的要求發生矛盾時,由市規劃管理局協調解決。十二、鐵塔、水塔、煙囪及其它工程構筑物的高度控制,執行所在地區的建筑限高標準。十三、在本規定公布實施以前已經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其高度超過該地區限制高度的建筑項目,原則上不再變更。已經批準尚未施工的應按本規定執行。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