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一)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建筑退讓鐵路的規定:(一)建筑退讓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準軌干線30m;準軌支線、專用線20m;米軌15m;(二)圍墻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10m,圍墻的高度2.5m;(三)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以及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四)特殊路段隔離帶寬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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