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建筑業企業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一條為維護順德區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規范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行為,及時預防和解決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維護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區施工的有招用工人的建筑業企業(包括區外進入順德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勞動用工規定,自招工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佛山市順德區員工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用人單位自行制訂勞動合同文本的,合同內容應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資標準
2、、工資支付的形式和日期等內容。第四條勞動合同簽訂當月,順德區內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文本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勞動管理所鑒定并備案;順德區外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文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勞動管理所備案。第五條用人單位根據用工的實際情況,可與建筑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為代表的建筑工人就工資支付簽訂專項集體合同,并附上建筑班組負責人所代表的建筑工人名單(樣式見附件1)及身份證復印件,每次增加或減少建筑工人時應加附新增減人員的名單。用人單位必須在名單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第六條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及建筑工人名單一式兩份,一份由建筑工人或建筑班組負責人保存,一份由用人單位保存。第七條用人單位自工程動工之
3、日起10日內,根據建筑工地的實際用工情況,如實填寫順德區企業用工和工資支付電子信息化監控管理企業資料情況表(樣式見附件2),報工程所在地的勞動管理所備案。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足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本人,不得發放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建筑工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可提前到該用人單位與勞資負責人辦理委托他人領取工資的手續。第九條實行月薪制的,工人工資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日期每月按時足額支付。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人工資可按工程進度或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支付,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保障標準。用人單位使用零散工
4、從事清理建筑垃圾、建筑設備以及裝卸建筑材料的,必須在清理完畢或者裝卸完畢當日結清全部工資。第十條建筑班組負責人每月列出各建筑工人當月應發的工資核算單(樣式見附件3),經各建筑工人本人簽名確認后,報送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應編制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表(樣式見附件4),如實記錄每月工資支付情況。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的,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表必須由各建筑工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確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的,應將銀行每月劃付工資的單據與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表一同保存,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將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表、用工登記備案材料、勞動
5、合同或集體合同及建筑工人名單日常保存一份在施工地點,以備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檢查。工程完工后,應保存在用人單位兩年以上。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每月應詳細填寫建筑工地的們匝德區企業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月報表(樣式見附件5),并附員工工資支付憑證(已由各建筑工人簽名確認的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表或銀行每月劃付工資的單據),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工資支付情況向工程所在地的勞動管理所報告。如用人單位逾期不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十四條由于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建筑工人退場離開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當日一次性支付清建筑工人工資。對勞動任務結束后,建筑工人離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支付清建筑工人工資。
6、第十五條區建設局在每月月底前把順德區內新開工的建筑工地情況(詳見附件6)通報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便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工程施工前,總承包企業和各分包企業必須明確指定各自企業負責建筑工人工資發放的責任人和經辦人,并告知建設單位。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每次撥付工程款時,應當提前3日在工地公告,告知建筑工人工資發放的時間、工資發放責任人、經辦人的聯系電話及投訴電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舉報投訴電話12333,以便建筑工人及時將欠薪情況向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第十八條嚴禁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或通過掛靠由無用工資格的個人及組織承包建筑工程。因上述情況造成拖欠、克扣
7、建筑工人工資的,由上一級具有用工資格的發包方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責任。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用人單位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先行墊支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墊支數額以拖欠工程款額為限。用人單位追回的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工程款情況和用人單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情況,與企業的資質年檢掛鉤,并作為企業信譽檔案記錄和公示的重要內容,以及信譽等級評定的考核指標。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不按有關勞動用工規定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的;不依法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予以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能按時足額發放工
8、資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出面做好解釋工作,認真處理,合理解決。由于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應當在24小時內到現場協助處理件。未到現場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暫緩為其辦理商品房預售及權屬確認手續,并對其新報建的工程項目暫緩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建筑業企業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停止該企業在本區承接新的工程和參加新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拖欠嚴重的,降低其資質等級。第二十四條區外進入順德的建筑業企業拖欠工程款或建筑工人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區建設局將對其再次進入本區承接任務作出相應的限制,并根據其拖欠行為提請省建設廳或原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企業作出相關處理。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xx人民政府辦公室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