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擬分類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 【各位讀友,本文僅供參考,望各位讀者知悉,如若喜歡或者需要本文,可點擊下載下載本文,謝謝!】 本報記者 萬晶 深圳報道 2日公布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明確,對于深圳市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違法建筑,將采取分類處理辦法,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部分違法建筑可依法核發房地產證。 根據決定安排,深圳市政府自6月2日起,將在12個月內制定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實施辦法應當試點后再全面實施。 決定對深圳存在的違法建筑進行了清晰定義,規定了五類情況都屬于違法建筑。對于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筑,深圳市政府將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采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對于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筑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后,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地產證。但是部分違法建筑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準與程序、辦理初始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深圳市政府還需另行制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李華楠表示,決定秉承了對違法建筑嚴厲打擊、嚴格查處的精神原則,許多條文并沒有比原有規定放寬,而是更嚴。與原有法規文件相比,此次規定處理的方式更靈活,更切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同時給予違法建
3、筑一條新出路,“臨時使用”,“加強管理”。過去對違建要么沒收,要么拆除,處理方式較為單一,處理方式對抗性強,不利于違法建筑的妥善處理。 該決定自5月21日通過以來,已引起業內高度關注。有分析人士將其解讀為深圳小產權房(通常指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由農民自行建造的房產)將要“轉正”,進入流通領域。專家表示,可以辦理房地產證的違法建筑數量相對較少,部分違法建筑“轉正”后可能也難以獲得與商品房相同的轉讓流通權,預計給商品房市場帶來沖擊較小。 業內人士表示,對于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確權后,可能核發商品性質房地產證和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證兩種,但對于拿到了商品性質房地產證后,如何轉讓、程序怎樣規定,目前還未確定。 【各位讀友,本文僅供參考,望各位讀者知悉,如若喜歡或者需要本文,可點擊下載下載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