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計取-京建經[2002]115號(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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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計取-京建經[2002]115號(2頁).doc
1、關于取消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計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經2002 115 號各有關單位:根據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等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02年4月1日起取消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勞保統籌基金)的計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從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91)京建法字263號“關于調整勞動保險基金標準和頒發北京市建筑行業實行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的若干規定”及(91)京建造字第383號“關于北京市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計取及收繳實施意見的通知。”二、凡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執行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
2、算定額的新開工程,不再計取勞保統籌基金。三、跨入2002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按以下規定辦理:2002年4月1日以前(不含4月1日)已完工作量,仍執行原文件的規定,計取勞保統籌基金。1 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末完工作量,不再計取勞保統籌基金。2 對于在施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的有關規定 ,核定已完工作量。四、已辦理工程結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調整。五、對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編制的工程設計概算,均不再計取勞保統籌基金。六、關于拖欠勞保統籌基金的處理意見1 各承包單位將歷年已完施工產值、應計取的勞保統籌基金、已繳和欠繳情況等以表格的形式并附
3、上說明,于2002年6月29日以前報送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勞保辦。2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將在復核的基礎上,請有關的審計部門對承包單位有關勞保統籌基金方面的問題逐一進行審計。3 經審計后對存在拖欠勞保統籌基金問題的單位,將采取相應措施加大追繳力度。附:北京市建筑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統計表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題詞:建筑 勞保 統籌 通知抄 送:敬民同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市政府辦 公廳、市政府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 首規委辦、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市政管委、市經委、 市經貿委、市商委、市規劃委、市財辦、市農辦、 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 局、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 人民銀行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2年3月5日印發 共印3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