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保護建筑作品的著作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 陳錦川 近年來,中國建筑業發展迅速,各種類型的新的建筑作品大量涌現。但是,抄襲現象也并不鮮見。隨著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和建筑設計水平的提高,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將不斷出現。探索建筑作品如何保護的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一、關于建筑作品著作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86年公布的一份文件,建筑作品包括兩項內容:(1)建筑物本身(僅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設計圖與模型。在美國,建筑作品是“以任何有形媒介表達體現的建筑設計”,其范圍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設計圖”。在德國,建筑作品
2、被歸入美術作品。我國1991年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建筑作品是否受保護,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在給“美術作品”下定義時,列入了“建筑”等造型藝術作品。該條規定:“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當時的法律是以美術作品的形式提供對建筑作品的保護。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三條第(四)款中同時規定了對于美術作品、建筑作品的保護,意味著法律對建筑作品的保護從隸屬于美術作品到成為獨立的受保護客體。但是,著作權法同時對建筑作品的范圍進行了限定,具體體現在,在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中明確規定了工程設計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這意味
3、著建筑設計圖被歸入工程設計圖中,建筑模型被歸入模型作品中。因此,建筑作品不應當包括建筑設計圖和建筑模型,建筑作品與工程設計圖、建筑模型分別作為單獨客體給予保護。二、如何確定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及獨創性1.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是否涉及建筑材料、技術方案,是否涉及該建筑的內部特征確定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首先應當明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與建筑學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建筑學上的建筑作品強調的是建筑的技術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技術方案均包含于其中,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則不同。按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4、的文件指出,建筑作品中的建筑物,僅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成分的建筑物。一幢建筑物給人的第一個印象,是它的外觀;而它的外觀則是建筑設計師一定美學構思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可能被他人復制并借此營利,所以應當由其創作者享有版權并得到某種程度的保護。因此,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本案中,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關于建筑的內部特征亦屬于建筑作品所保護的客體、泰赫雅特中心建筑內部侵犯了其相關著作權的主張,我們認為是正確的。2.如何認定建筑作品的獨創性建筑作品作為作品,無疑需要具備獨創性,世界各國
5、在此問題上的規定幾乎高度一致,理論界對此也幾乎沒有什么爭議。然而,對于如何判斷建筑作品的獨創性,在世界各國并不相同,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大陸法系觀點認為,作品必須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英美法系曾認為,只要作品系“獨立完成”即“額頭流汗”即可,后逐步傾向于要求“獨立創作”加少量創作性。可見,兩大法系的觀點逐漸趨于接近,但在創作高度的問題上仍有一定差別。我們認為,審判實踐中考慮作品的獨創性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應有嚴格的創作高度的要求,但另一方面,著作權法的目的是促進科技、文化事業發展,法律對所給予保護的作品必然有一定要求,即該作品應當能夠對人類文明有所貢獻。因此,我們認為,獨創性是指
6、為作者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保時捷建筑系獨立完成并無爭議,爭議的是該建筑是否包含創作者對于該建筑的美學構思或判斷。司空見慣的純粹以實用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樓房、根據常規設計建造的樓房、建筑工地中為建筑工人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觀簡單、形狀普通而缺乏獨創性不構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綜合分析了北京保時捷中心的特征,認定該建筑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建筑作品。3.如何看待建筑的功能性設計和因建筑材料而產生的外觀在著作權侵權判定時,常用的判定方法是“三步法”。這種方法是1992年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著名的“阿爾泰案例”中
7、所確立的。我國在實踐中也早已有過類似的判例。“三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在判斷被控“作品”是否侵權時,不能僅憑相同或相似與否加以認定,而應當分三步走,從實質上來加以認定。第一步,“抽象法”。首先要把原被告作品中不受保護的“思想”本身從“思想的表達”中刪除出去。如果只是創作或設計思想本身相同,是不構成侵權的。第二步,“過濾法”。把原被告作品中雖然相同但又都是屬于公有領域中的內容刪除出去,即使這些內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達”。因為公有領域的內容,必須留給大眾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著作權可言。第三步,“對比法”。只有在“抽象”和“過濾”之后,剩下的部分,如被告作品中仍舊有實質性內容與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被認定侵犯著作權。這時才需要將原被告的作品加以對比看是否相同或相似。在建筑作品侵權案中經常會涉及到功能性設計以及為功能所決定的外觀的問題。按照上述三步法中的“過濾法”,其應當屬于公有領域的內容,應當將其“過濾”掉。本案中,北京保時捷中心建筑的汽車4S店工作區的設計屬于為功能所決定的必然存在的設計,該工作區的橫向帶狀和顏色,屬于單純因所用建筑材料而產生的外觀,應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