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建筑安全疏散距離的確定1.營業廳內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多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柜架式營業廳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當室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以增加到37.5米。(2)高層建筑物內,柜架式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2.高層裙房和多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當采用商鋪式營業區域的布局方式時,商鋪營業廳中疏散走道與商鋪之間隔斷應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隔斷應砌筑到樓板底。商鋪內任何一點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米,當商鋪位于兩個安全出入口之間時,商鋪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
2、的最大距離為40米,當商鋪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22米。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層商業建筑,當商鋪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20米。注:(1)多層建筑商鋪式營業區域里,當安全出口之間的走道為敞開式外廊時,商鋪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為45米。(2)二層商鋪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商鋪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商鋪出口到最近非封閉樓期間距離為35米。當商鋪位于袋形走廊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散出口到非封閉樓梯間距離為20米。3.商業建筑多層疏散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米處;當確有困難時,其直通室外的距離超過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應設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應與安全出口相連,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須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或乙級防火門與相鄰的營業廳及首層其余區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過其他房間通往室外。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