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穩定、安全、高效運行,規范能耗監測日常管理行為,進一步滿足節能減排工作的信息需求,根據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本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24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管理委”)委托,負責上海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建設和日常運行監督管理工作。上
2、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建科院”)受市建設管理委委托,具體負責市級平臺建設實施和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第三條 市市場管理總站的職責1、負責對市級平臺建設、運行過程進行檢查、監督;2、負責監督市級平臺運營費用預算的執行;3、負責擬定管理文件和編制各級平臺運行相關的技術標準;4、會同市建科院組織協調各類運行管理和指導解決相關技術問題;25、組織各有關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開展相關專業培訓;6、負責核查市級平臺軟硬件設備資產。第四條 市建科院的職責1、按照市建設管理委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具體負責實施市級平臺建設;2、負責編寫市級平臺年度運行維護及相關工作計劃;3、負責編寫本市國家
3、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度用能狀況分析報告;4、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文件和數據傳輸規約等技術要求,做好與相關各級平臺數據傳輸對接管理工作;5、負責實施平臺系統完善、升級及運行維護工作;6、配合管理部門對相關各級平臺運行進行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7、負責完成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工作,對全市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統計數據進行整理、分析、上報,并將年度數據更新至平臺能耗統計模塊;8、完成年度全市建筑能源審計數據的錄入、匯總,同時對歷年建筑能源審計數據開展匯總、分析并出具分析報告,并將數據更新至能源審計模塊;9、負責制定平臺內部管理制度,做好平臺運行安全及信息數據保密等各項工作;10、設置專門的平臺軟硬件設
4、備資產臺賬,每年進行核查,并向市市場管理總站報送所購置的軟硬件設備資產清單。3第五條 市建科院應定期對各級平臺上傳的能耗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對同類建筑進行橫向對比,提出各類建筑能耗基本特點和平均值,實現自身歷史數據的縱向對比,評估各類建筑節能潛力,為制定各項建筑節能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提供依據。第六條 市級平臺應設有各行業、各領域建筑能耗綜合評價、對標分析、行業監測、定額標示等功能,并不斷完善和升級。第七條 各管理部門和用能單位根據相應的權限享有在市級平臺查詢、統計、分析本領域和本單位建筑能耗數據的權利,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級平臺應定期將全市分類建筑能耗數據與分平臺進行交換。第九
5、條 市級平臺的計算機機房建設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加強日常安全的動態管理,制定和落實防火、防水、防盜等各項措施。第十條 市級平臺應建立計算機網絡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未經市市場管理總站同意,市級平臺不得改變IP地址、主機名等一切系統信息,以保證網絡安全。第十一條 市級平臺應建立健全軟件監督管理制度,定期進行系統補丁升級,堵塞安全漏洞;防止軟件的非法復制、流失及越權使用;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替換任何計算機軟、硬件;嚴禁安裝任何非法或盜版軟件,切實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第十二條 所有能耗數據必須經過規定的渠道采集、加工、處理和傳輸,未經市市場管理總站同意不得他用,采用的數據范4圍應與規定用途相符,不得
6、超越。第十三條 應當建立平臺數據庫日常檢查制度,保證數據庫系統安全運行。嚴禁市級平臺工作人員直接對數據庫進行操作修改數據。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此操作時,必須經市市場管理總站確認后,方可由數據庫管理人員進行修改,并對操作內容作好記錄,長期保存。修改前應當做好數據備份工作。第十四條 未經市市場管理總站同意,市級平臺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存儲介質(含磁帶、光盤、軟盤、技術資料等)帶出機房,不得隨意通報數據內容,不得泄露數據給內部或外部人員。第十五條 市級平臺系統數據應當逐日備份,要求保持有連續一周的增量備份。系統運行數據備份應當在不可修改的介質上保存5年。第十六條 市級平臺工作人員權限應當實行動態管理,強化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加強安全保密意識教育。因人為原因造成信息數據泄密及安全事故,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管理總站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