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H期】19930624【實施日期】199308011993年6刀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章名】全文第一條為了有利于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進行整治,改善木市 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 例)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 法規的規定,制定木規定。第二條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 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陽臺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笫三條下列未經
2、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屬規劃條 例所稱的違章建筑,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一)房屋加層、屋面升高的建筑物;(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墻的建筑物、構 筑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第四條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 準或雖經批準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違章建筑,由公安部門處 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笫五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臺上搭 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在曬臺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筑物
3、、構筑物,屬違章建筑,出房屋管理部門 杳實后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六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筑,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 建筑:(-)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利用建筑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懸空建造的;(三)建筑物、構筑物超過原建筑承重結構負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扌舌地下管線)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 建、違章建筑,按公房條例和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
4、九條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 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 章建筑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托權限內以主管 部門名義行使職權。第十條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 發生職責權限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 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岀決定。第十一條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第-|二條對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 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第十三條公私同幢的房屋屮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 定予以處
5、理。第十四條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筑,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 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第十五條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由區(縣)人民政府 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筑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書。 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筑,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 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 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第十六條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證據:(-)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
6、搭建、違章建筑的信件或陳述筆錄;(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其他證據。第-|七條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 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筑,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所支岀的人工費、垃圾清 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岀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 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 請復議或起訴,乂不履行決定的,作岀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中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第十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門應 對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第二十條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 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 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口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