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遼寧省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2006年修正)2006-5-26(1996年9月26日沈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6年4月27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關于修改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維護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
2、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構筑物的保修。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和區、縣(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建筑工程保修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堅持建設單位對用戶負責、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的原則。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必須及時無償保修,保證質量。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鑒定單位鑒定,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結構質量問題,保修責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戶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第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住宅工程在交付
3、使用時,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防止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第六條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圍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陽臺窗臺漏水;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內外墻及天棚粉飾裝修開裂、起鼓和脫落;門窗變形、開關不靈;油漆、涂料脫皮;臺階排水坡斷裂、沉陷等,保修期為2年。(二)電氣管線、上下水管道安裝工程:上水管道滲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滲漏;電器安裝不符合標準,保修期為2年。(三)建筑裝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四)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供熱、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的保修期,按
4、照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限自用戶取得準住通知單之日起計算。第七條 由于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屬于工程保修范圍。第八條 建筑工程保修期間,用戶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向責任單位提出保修和賠償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投訴。第九條 市、區、縣(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設專人接待、登記用戶的投訴,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必要時組織鑒定,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保修,并實施監督。第十條 責任單位在接到用戶保修要求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保修通知后,必
5、須在三日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確屬工程保修范圍內的,與用戶共同確定保修內容,并在十五日內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第十一條 保修項目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規程、標準和原設計圖紙的要求。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責任單位被解散、撤銷、宣告破產而終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機關負責實施;責任單位分立、合并或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在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構配件不合格導致的質量問題,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承擔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一)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
6、單位承擔質量責任;(二)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三)屬于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提供虛假或錯誤檢測報告的,由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質量責任。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設單位組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將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或者由建設單位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標準:(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價的3;(二)工業與公共建筑按工程造價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確定的比例。第十六
7、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條 工程保修期滿,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應按下列規定退還:(一)在工程保修期內,未出現屬于施工質量問題,或雖已出現,但施工承包單位已按規定進行維修,并經驗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二)屬于施工承包單位責任,但建設單位未與施工承包單位協商,也未經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單位維修的,維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還施工單位。(三)施工承包單位已終止或變更的,按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費用從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住宅工
8、程在交付使用時,不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因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并補發房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責任單位不按本條例規定保修的,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其他單位維修,維修費用從責任單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條 對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