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設施驗收規定(試行) 為了加強涉及排水設施建設項目排水管理,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排水設施驗收工作,根據深圳市排水條例及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必須按照生活排水(大小便污水、洗滌廢水)與雨水分流建 設。 二、下列排水應單獨排至水處理構筑物: (一)生產廢(污)水; (二)公共飲食業廚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滌廢水; (三)洗車臺沖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過排放標準的醫 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三、當生產廢(污)水能產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必須在排出管設置水封井。 四、生活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2、 五、生活排水、生產廢(污)水、洗車廢水、醫療污水 應排至污水系統。 六、建筑陽(露)臺、入戶(空中)花園、屋面、室外 地面均應做有組織排水。 七、建筑陽(露)臺、入戶(空中)花園、走廊排水應 單獨排至污水系統。 建筑陽(露)臺、入戶(空中)花園排水系統與污 水管道應間接排水,或連接處設水封裝置。 八、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統應迅速、及時地將 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統。 雨水斗(口)的數量和布置,應按匯水面積所產生的流量及雨水斗(口)的泄水能力確 定。 九、高層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應單獨排至雨水系統。 十、管道井洗滌廢水應排至污水系統。 十一、地下室生活排水應排至室外污水系統。 十二
3、、水景、游泳池排水應排至雨水系統。 游泳池排水系統應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十三、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僅設置伸頂通氣管時,最低排水橫支管與立管連接處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 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立管連接衛生器具的層數垂直距離(m) 4 0.45 56 0.75 712 1.2 1319 3.0 20 6.0 注:當與排出管連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號管徑或橫干管比與之連接的立管大一號管徑時,可 將表中垂直距離縮小一檔。 (二)排水支管連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橫干管上時,連接 點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離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三)橫支管接入橫干管豎
4、直轉向管段時,連接點應距轉向處以下不得小于0.6m。 (四)當靠近排水支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連接不能滿足本條(一)、(二)款的要求時,排 水支管應單獨排至室外檢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壓措施。 十四、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等 經營場所應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預處理設施。 排水預處理設施及其它排水構筑物應符合現行的國家 建筑標準設計-給水排水標準圖集的要求。 十五、各種不同直徑的排水管道在檢查井內的連接,宜采用水面或管頂平接。 十六、壓力排水管接入自流管渠時,應有消能設施。 十七、接入排水檢查井的支管(接戶管或連接管)數不宜超過3條。 十八、排水管道轉彎和交接處,其水流轉角不應小于90。(當管道300mm,跌水水頭0.3m 時,可不受此限制)。 十九、排水管道跌水水頭為12m時,宜設跌水井;跌水水頭2.0m時,必須設跌水井。 二十、排水檢查井井底宜設流槽。 二十一、排水連接管串聯雨水口個數不宜超過3個。 二十二、排水設施必須安全、完好、暢通。 二十三、排水設施應標識正確、清晰。 二十四、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排水設施排水驗 收。 二十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