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筑物安全鑒定小組作業要點(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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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筑物安全鑒定小組作業要點(3頁).doc
1、 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作業要點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術字第九四三一六號 內政部臺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六四六號 會銜發布一、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安全鑑定,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當事人指震災毀損建築物所有權人;其屬集合住宅或公寓大廈者,為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之管理委員會或其管理人。三、申請程序:(一)人民對於受損建築物經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告強制拆除或主管縣(市)政府所為處分仍有重
2、大爭議者,當事人或主管縣(市)政府得檢具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申請書及相關計畫書圖等向本小組提出鑑定申請。(二)本小組對於申請不合前款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提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四、本小組依據申請人提供詳細卷證資料審查後,以工程專業技術就建築物安全分析數據辦理建築物原地重建或修繕補強之最終鑑定。 五、鑑定作業流程:(一)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二)各預審委員因審查之必要,得指定相關領域專家一人,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該案之審查。(三)由專案小組審查相關卷證資料後,須再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由本小組依政府採購法
3、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等公正專業鑑定單位辦理鑑定或試驗,完成之鑑定報告或試驗成果送交專案小組審查。(四)專案小組如認為須現場履勘者,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進行必要之鑑定。(五)專案小組審查完畢後,應研提初步鑑定意見,提交本小組委員會議審議,作成鑑定書。六、鑑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二)委託鑑定標的。(三)委託鑑定項目或範圍。(四)案情摘要。(五)案情分析。(六)鑑定意見。(七)原送鑑定之相關卷證資料(包括已有之鑑定報告書)。(八)審定之年月日。七、鑑定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案件終結前,不對外公開。本小組委員、參與專家及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所知悉或持有秘密與資料,應予保
4、密。八、本小組辦理建築物安全鑑定,應以當事人或主管縣(市)政府提供之卷證資料為之;卷證資料不足時,得洽請當事人或主管縣(市)政府提供。九、本小組進行履勘、審查及委員會議時,得通知建築物安全鑑定之相關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十、本小組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 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本小組召集人應令其迴避。十一、本小組對於鑑定案件,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鑑定書,不另作發言紀錄。十二、因震災損毀有爭議之建築物,經本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辦理建築物安全鑑定之下列費用,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支應:(一)取樣、試驗、分析、相關認證驗證等費用。(二)支給專
5、案小組委員、專家費用: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新臺幣二千元。 差旅費:依簡任級標準支付。 審查費:每人每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其中初步鑑定意見撰寫費由該案預審委員決定金額,並由每人每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報酬中勻支。(三)其他必要費用。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申請書項次項目名稱檢附證明文件(或相關書圖、附件)一申請人:震災毀損建築物所有權人,如為集合住宅或公寓大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之管理委員會或其管理人,其證明文件。主管縣(市)政府,其公文。二受損建築物門牌號碼:下列三項,自選一項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繳稅稅單影本三受損建築物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四主管縣(市)政府核定處分之公文日期、字號(包括已有之鑑定報告書):一、主管縣(市)政府核定處分之公文日期、字號二、已有之鑑定報告書及可行之修復補強計畫書三、相關書圖、附件五鑑定項目或範圍: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