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后從甲方角度看甲供材臨界點分析(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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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后從甲方角度看甲供材臨界點分析(2頁).doc
1、建筑業營改增后從甲方角度看甲供材臨界點分析 隨著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下發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征收二十多年的營業稅即將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計算復雜、以票控稅、實行進項抵扣為主的增值稅征收方式。根據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兼營第(七)款建筑服務中關于甲供工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同時也定義了“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從條款中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有甲供工程的建筑
2、服務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即乙方對該項目按3%開票給甲方,同時乙方對該項目取得的所有進項稅發票不得抵扣,直接進入工程成本。那么從11%到有甲供的3%,有無臨界點,甲乙雙方各會面臨什么樣的情況?本文分別從甲乙雙方進行分析,提供一種思路,供業界同行參考。一、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乙方)假設以含全部材料進行工程招投標,并按新的計價規則確定中標含稅價為 A 億元,乙方投標時以一般計稅即11%的稅率進行開票。(設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5%)則甲方的不含稅成本即為支付給乙方的總價分離出進項稅的金額,即:A/(1+11%)-(A/(1+11%)*11%*(7%+5%)=A*0.8890,
3、其中(A/(1+11%)*11%*(7%+5%)為取得11%抵扣進項而帶來的稅費減少,相當于從乙方11%的票獲得的收益。二、假設工程項目業主(以下簡稱甲方)有意向將其中X%的可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做成甲供,同時仍要求乙方開具11%的增票,則甲方的不含稅成本為:A*(1-X%)/(1+11%)-A*(1-X%)/(1+11%)*11%*12%+A*X%/(1+17%)-A*X%/(1+17%)*17%*12%=A*0.8890-A*(X%*0.051744)如果甲方拿出30%的甲供材即 X%=30%,則甲方的成本就下降到: 0.8734768*A,是原來的(A*0.8890)98.2
4、5%,即甲方得到 1-98.25%=1.75%的利潤。三、若甲方拿出X%的甲供材,同意乙方使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計稅,并開具增票,會是什么情況?此時甲方的不含稅成本公式為:A*(1-X%)/(1+3%)-A*(1-X%)/(1+3%)*3%*12%+A*X%/(1+17%)-A*X%/(1+17%)*17%*12%=A*(0.9673786-X%*0.13011)假設X%=30%,則甲方的不含稅成本=A*0.9283,其成本比原來不拿出30%甲供材要高。那么甲方需要拿出多少甲供材,才能與乙方開3%的專票后的收益保持不變?即臨界點是多少?即:不拿出甲供材11%下的不含稅成本=拿出X%甲供材后的3
5、%下的不含稅成本即: A*0.8890=A*(0.967379-0.13011*X%)經計算 X%=60.24%就是說甲方若為了拿出甲供材,而讓乙方選擇3%的專票,則甲方至少拿出總價60.24%甲供材料并且還要都能取17%的增票,才不吃虧。但總價60.24%的材料占比并且都能取到17%的增票基本是不切實際的,一個工程項目還存在混凝土、地產、輔材等低稅率情形,所以從甲方角度出發,不可能簡單的把甲供材拿出來以后,直接讓乙方開3%的增值稅發票,甲方是盡量讓乙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除非拿出一部分甲供材后,同時要求乙方再降低一定比例的工程總價。假如甲方拿出50%的甲供材,同意乙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是否劃算呢?答案是不一定,主要影響因素是乙方就該項目一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該項目上所有進項稅發票都不能抵扣,也就是說除甲供材以外的原本在一般計稅方法可以抵扣的人、甲供材以外的材料、機械費、間接管理費等都不可抵扣,這部分抵扣就增加了簡易計稅下的成本。所以對施工企業(乙方)來講,要根據具體項目情況測算這部分抵扣影響成本額與甲供材拿出去后收入因低稅率增加的收入進行比較分析,以利潤最大化為原則進行確定選擇適用何種計稅方法。(該模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