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防火類別和耐火等級建筑防火分類根據建筑物的高度、層數及火災危險性,對建筑物防火設計進行分類,世界各國有各自的規定。我國現行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將建筑分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一些特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一般稱“低規”)適用于9層及9層以下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一般稱“高規”)適用于10層及雙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米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高
2、層建筑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一類和二類。高層一類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中的高級住宅、19層及19層以上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中的醫院、高級旅館;建筑高度超過50米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建筑高度超過50米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商住樓;中央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樓;網局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電力調度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建筑物高度超過50米的教學樓和普通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高層二類建筑包括10層至18層
3、的普通住宅;除一類建筑以外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商住樓、圖書館、書庫;省級以下的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度樓;建筑高度不超過50米的教學樓和普通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規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的劃分基準和依據為了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是由一兩個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是由組成建筑物的所有構
4、件的耐火性決定的,即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我國現行規范選擇樓板作為確定耐火極限等級的基準,因為對建筑物來說樓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在制定分級標準時首先確定各耐火等級建筑物中樓板的耐火極限,然后將其它建筑構件與樓板相比較,在建筑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的,可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要求,否則反之。根據我國國情,并參照其他國家的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把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分為一、二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各耐火等級的建筑物除規定了建筑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因為具有相同耐火極限的構件若其燃燒性能不同,其在火災中的情況是不同的。耐火等級-建筑物耐火等級的選定條件全與經濟的統一。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建筑物的重要性。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3建筑物的高度。4建筑物的火災荷載。確定建筑物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性能,從而實現安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