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地區設立項目部的建筑企業如何避免所得稅重復征稅 本文為天岳稅務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 文/魏延森由于建筑企業存在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特殊性質,使得大部分建筑企業必須跨地區經營才能得以生存并長期發展。而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在經營時間上與其他行業的外出經營相比較長,與設立的分支機構相比又較短,這種“相對的穩定性與流動性”給稅務機關在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管理上帶來了諸多不便。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來規范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所得稅管理及稅款的分配。而在實務中我們經常發現,有一些建筑企業在外出經營設立項目部
2、的管理上,沒有嚴格按照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使得這些企業在項目部所在地開具發票時就被當地地稅機關扣繳了企業所得稅,而當企業在總機構所在地預繳或匯算清繳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扣除已在項目部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時,得不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無法扣除。這就造成了企業所得稅的重復征稅。為幫助相關企業理清政策思路,改善稅務管理,有效規避涉稅風險。我們在研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基礎上,借鑒海南、天津等地與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的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提出我們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項目部稅務管理的意見,以供相關企業參
3、考。一、重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第六條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建筑企業在決定設立跨地區經營項目部時,一定要到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避免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將項目部作為獨立納稅人征收企業所得稅,或者在代開發票時就按收入的0.2%扣繳企業所得稅,給后期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扣除已在項目部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帶來不便。二、
4、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一定由總機構預分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有一些企業,往往在到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就被當地稅務機關按照經營收入的0.2%扣繳了企業所得稅。由于未按上述條款的規定執行,總機構稅務機關往往不予認可。如果企業能夠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則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直接扣繳企業所得稅,是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應該向該稅務機關提出自己的訴求,到月度或季度預繳申報時,由總機構預分稅款后,
5、再預繳企業所得稅。三、進行月(季)度預繳時,要提供相關資料關于我省跨市縣總分機構建筑企業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總機構在進行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項目部的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情況和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情況資料。第四條規定: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項目部在匯總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情況和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情況資料。其他省市企業可以參照該項規定,向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以規避涉稅風
6、險。四、辦理退(抵)稅要符合一定條件,提供相關資料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天津市建筑企業在外省(市)設立項目部繳納企業所得稅退(抵)問題的公告(津國稅20112號)第二條規定:辦理退(抵)稅額度及有關條件:(一)退(抵)稅金額不超過項目部實際經營收入的0.2%,且不超過稅款所屬年度建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已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二)完稅憑證上沒有注明稅款是企業所得稅的,不得辦理退(抵)稅;(三)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得辦理退(抵)稅。第三條規定:辦理退(抵)稅時需提供的資料:(一)退(抵)稅書面申請;(二)退(抵)稅申請審批表(國稅)或退稅申請書(地稅);(三)天津市建筑企業申
7、請退(抵)稅計算明細表(附件);(四)建筑企業及在外省(市)設立的項目部繳納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復印件;(五)建筑企業在外省(市)設立的項目部已開立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記賬憑證復印件;(六)建筑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主表復印件。天津國稅局的這一文件的規定,非常詳細,其他省市相關企業可以借鑒。五、總結由于涉及到稅款在不同地區之間的分配問題,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對于該種事項的處理都非常謹慎。通過對上述文件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比較關心企業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形式;而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比較看重是否辦理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及以往是否在當地預繳了企業所得稅。鑒于此,相關企業應吃透上述政策文件的精神,嚴格按照文件規定進行稅務管理,并及時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提供稅務機關所需的相關資料,盡量避免重復征稅問題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