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余杭區消防大隊推出了消防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二條屬1994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證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審驗意見,由于某部分建筑1994年9月以前竣工且無法提供合法性證明也限制了裝修工程申報審核為了方便群眾杭州市消防支隊近日發文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工程消防審核申報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1994年9月以前竣工的卻無法提供建筑消防合法性材料的項目:1、對于公房、商品房等建筑,應出具當地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房產證;2、1994年9月以前竣工的村民自建房及鎮、村集體用房建筑應提供建設主管部門或當地鄉鎮土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用以證明建筑合法性的證明。3、當確因歷史原因無法出具上述證明時,應提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非違章建筑并同意保留使用的意見。附表:建筑物相關情況說明 建筑名稱: 建筑地址: 基本情況:共 層,高 米,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使用性質為: 。經審查,該建筑產權屬于 ,于 年 月開始建造,于 年 月竣工,原使用性質為 ,現為 ,該建筑權屬明晰,來源合法,同意保留使用,請消防部門對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予以審核。 證明機關: 建設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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