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業如何辦理外出經營許可證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核無誤后,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目錄1. 外出經營許可證 2. 辦理外出經營許可證 3. 外縣(市)稅務機關的報驗登記管理 4. 辦理繳銷手續 1.外出經營許可證 一、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
2、條明確: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2.辦理外出經營許可證 第一,納稅人提出申請納稅人需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持以下資料、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1.稅務登記證(副本);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4.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第二,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并發證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三,核銷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于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3.外縣(市)稅務機關的報驗登記管理 第一,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應在到達外出經營地進行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提交如下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第二,受理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后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4、第三,查驗辦理報驗登記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報驗與實際一致的,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不一致的,報驗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理。納稅人所攜帶貨物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地點銷售完畢需異地銷售的,必須經過注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并在證明上轉注;異地銷售而未經注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轉注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的納稅人需使用發票的,需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并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并辦理有關手
5、續后,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注銷處理,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4.辦理繳銷手續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有效期滿,但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繼續經營的,應回原主管稅務機關繳銷原證明,同時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2、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返回主管稅務機關繳銷。二、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確認企業的身份,二是加強所在地與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目的是加強對稅收主要是流轉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