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勞務企業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一:出借資質的建筑勞務公司面臨承擔建設勞務分包合同內的風險,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 法律風險二: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 法律風險三:如果掛靠糾紛訴至法院,掛靠協議中約定的掛靠費,依法應當罰沒。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出借資質的企業進行罰款,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的行政處罰。 2008年,被告天海公司承接了東營市河口區渤海路東延水系橋工程。2008年8月,被告趙然與被告天海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由被告趙然作為被告天海公司補簽了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合同。2008年9月21日,被告趙然開始施工上述工程,施工期間,被告趙
2、然與原告房本忠口頭達成了鋼筋、中砂、石子的買賣協議,由原告向施工工地供應鋼筋、中砂、石子,待工程撥款時再支付原告貨款。2008年11月10日,被告趙然以“山東天海建業有限責任公司水系橋項目部”名義給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欠鋼筋款253800元。2008年12月10日,被告趙然以“山東天海建業有限責任公司水系橋項目部”名義給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欠原告中砂、石子款102000元。2008年12月21日,被告趙然以“山東天海建業有限公司水系橋項目部”名義給原告出具欠條載明原告水泥款54900元。上述所欠材料款,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趙然施工東營市河口區渤海路東延水系橋工程時,原告在被告天海公司任職,且明
3、知兩被告之間為內部承包合同關系。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房本忠與被告趙然之間達成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趙然未按雙方確認的金額支付貨款,應承擔本案全部民事法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趙然支付貨款410700元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海公司將承接的工程以內部承包形式交由被告趙然實際施工,并收取管理費,兩被告應當視為掛靠關系,被告天海公司對被告趙然基于掛靠關系而產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鄒超律師,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高級合伙人、法學碩士,本律師以誠信穩健、高效務實,嚴謹務實的執業操守,一絲不茍的敬業精神,踐行每一位客戶的每一次信賴和重托! 鄒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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