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專業教學質量督察員工作指南 本指南是指導教學質量督察員進行工作并規范其行為的重要文件,同時也供被督察學校改進工作和配合督察員開展工作時參考。一、督察員的條件和聘任1.督察員的條件教學質量督察員應是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或工程技術人員;熟悉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專業教育及其評估工作,熟悉注冊工程師制度;對教學質量督察工作熱心負責,為人正直、堅持原則。2.督察員的聘任督察員由通過或有條件通過評估的院校聘請,報建設部高等教育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專業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督察員的督察工作對評估委員會和所聘院校負責。二、教學質量督察員的工作 1.督察員對已獲得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專業教育評估合格證
2、書或有條件通過的院校每一至二年進行一次監督性視察,時間一般為12天。主要工作為: (1) 幫助和督察學校改進視察報告中所提出的不足; (2) 按照評估標準的要求,給學校提出專業建設的建議,督促學校不斷保持和提高專業教學質量; (3) 在督察學校專業教育教學過程中,及時向評估委員會反饋有關信息,以便發展專業教育和完善評估工作。 2.教學質量督察員可通過觀察教學、實驗、實習及其管理,通過接觸院系有關負責人、教師、學生等多種方式進行了解和督察工作。 督察員在每次督察工作結束后即應對學校的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專業教育的改進、新的發展和存在的問題寫出評價意見(約1000字)。評價意見一式兩份,一份交被督察學校,另一份交評估委員會辦公室。三、其他事項 1.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的院校,可聘請2位督察員,任期為4年,連續聘任不能超過兩屆;2.督察員赴學校的旅差費用由被督察學校擔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