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離應視規劃道路的紅線寬度、性質和視距三角形的要求確定。視距三角形的后退,寬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寬度為26米及以下),寬路與寬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較寬路控制,具體按表2執行。表2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表道路紅線寬度d(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米)高層建筑多層建筑或裙房高層退交叉口多層建筑或裙房退交叉口12d26859826d501281612第二十二條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的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對周邊道路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其它建設工程,后退道路紅線距離除符合表2規定外,最小不小于15
2、米,并應留足地面停車泊位和回車場地。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執行交通影響評價的結論。第二十三條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控制距離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的后退控制距離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條沿地面和高架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軌道外邊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五條沿高速鐵路兩側新建建筑物,距最外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沿鐵路干線兩側新建建筑物,距最外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沿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鐵路兩側修建圍墻的,不得小于10米,圍墻高度不得高于3米。第二十六條建筑物退讓城市綠線、藍線的距離按照批準的規劃執行,且最小距離不得少于3米。第二十七條在公路兩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建筑控制區。(一)高速公路隔離柵欄外兩側不小于30米;(二)國道兩側邊溝外緣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兩側邊溝外緣外不小于15米;(四)縣道兩側邊溝外緣外不小于10米;(五)鄉道兩側邊溝外緣外不小于5米。第三十條建筑物后退各類邊線,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墻邊線為準。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或基地邊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綠化及敷設工程管線,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和基地邊界大于等于5米時,允許陽臺、臺階、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離的1/6的范圍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