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
2、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