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簡答題 1、建設工程法規的體系由哪些構成? 答:憲法;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建設法規;地方建設規章;技術法規;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 2、建設工程法律關系的終止形式有哪幾種? 答:自然終止;協議終止;違約終止。 3、引起建設工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是什么? 答:引起建設工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是法律事實。建設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而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也是由一定的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稱之為的法律事實。 4、建筑活動從業單位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與
2、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與延期的含義是什么? 答:(1)有效期: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這是一項義務規定,目的是保證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性。 (2)延期:工程因故不能開工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也就是說延期最長為6個月,再加上領取之日起的3個月,建設單位有理由不開工的最長期限可達9個月。如果超過了9個月仍不開工,該許可證即失去效力。 6、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及其內容個是什么? 答:1)招標準備階段:選擇招標方式、辦理招標備案
3、、編制招標文件、編制標底; 2)招標階段: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發放招標文件、組織現場考察、 解答投標人的質疑。 7、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的行為規范各有哪些? 答:發包 1)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合格的承包人 2)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3)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發包過程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4)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公開招標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5)發包人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承包 1)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2)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
4、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的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3)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4)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 5)禁止建設工程轉包 二、案例題 1、甲電訊公司因擬建辦公樓而與乙建筑承包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 問題:請分析本案中有哪些建設工程法律關系? 其構成要素如何? 答:(1)發包與總承包合同關系、總承包與分包合同關系; (2)主體:甲電信公司、乙建筑承包公司、丙建設設計院、丁建設工程公司; 客體:有關設計文件和資料、設計圖紙. 內容: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2、P93.某公開招標的
5、項目,在投標階段,A投標階段認為 答:(1)不能,因為A投標單位是在開標前1小時遞交的補充資料,是有效地文件,并且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小時遞交的。 (2)該投標單位商運用了三種報價技巧,即多方案報價法、增加建議方案法和突然降價法。其中,多方案報價法運用不當,因為運用該報價技巧時必須對原方案(本案例指業主的工期要求)報價,而該承包商在投標時僅說明了該工期要求難以實現,卻并未報出相應的投標價。增加建議方案運用得當,通過對兩個結構體系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論證了建議方案(框架體系)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對業主有很強的說服力。突然降價法也運用得當,原投標文件的遞交時間比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僅提前
6、1天多,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為競爭對手調整、確定最終報價留有一定時間,起到了迷惑競爭對手的作用。若提前時間太多,會引起競爭對手的懷疑,而在開標前1小時突然遞交一份補充文件,這時競爭對手已不可能再調整報價了。 (3)該項目招標程序中存在以下問題: 1)招標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不應拒收承包商的補充文件,因為承包商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所遞交的任何正式書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也就是說,補充文件與原投標文件共同構成一份投標文件,而不是兩份相互獨立的投標文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應由招標人(招標單位)主持開標會,并宣讀投標單位名稱、投標價格等內容而不應由是招投標辦工作人
7、員主持和宣讀。 3)資格審查應在投標之前進行(背景資料已經說明了承包商通過資格審查)公證處人員無權對承包商資格進行審查其到場的作用在于確認開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標文件的合法性)。 3、P132.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某公司.分析本案涉及的先履行抗辯權的和行使問題。答:(1)先履行抗辯權,首先是一種抗辯權,其作用在于通過行使這種權利而使對方的請求權消滅或使其效力延期發生。具體言之,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后履約人所享有的以先履約人未履約或履約不當為由,對抗或否認先履約人請求其履約的權利; (2)本合同對于合同雙方的履行時間有明確規定:供方應先于需方履行其供貨義務。因此,供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在先,就無權利要求需方履行付款義務,違約責任應當由供方單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