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全玻璃相關規定要求通過對比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四部委聯合下發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 214-2010、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200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等規范標準,就安全玻璃相關規定要求總結如下:一、 門窗中常用玻璃種類: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夾絲玻璃、著色玻璃、鍍膜玻璃、壓花玻璃等。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
2、屬于安全玻璃。解釋: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兩片或多片玻璃應都是安全玻璃。單片半鋼化玻璃因碎片過大,破壞時不具有安全性,夾絲玻璃因不能滿足霰彈袋試驗、落球試驗的要求,都不屬于安全玻璃之列。 2、安全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 1安全玻璃最大許用面積玻璃總類公稱厚度(mm)最大許用面積(m2)鋼化玻璃456810122.03.04.06.08.09.0夾層玻璃6.38、6.76、7.528.38、8.76、9.5210.38、10.76、11.5212.38、12.76、13.523.05.07.08.0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范JGJ113-20093、 安全玻璃的
3、選用,見表2表2安全玻璃的選用應用部位應用條件玻璃種類、規格要求活動門、固定門用玻璃、落地窗用玻璃有框應符合表1的規定無框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室內隔斷用玻璃應符合表1的規定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運動場所中裝配的室內隔斷用玻璃有框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層玻璃無框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10mm的鋼化玻璃浴室用玻璃有框應符合表1的規定無框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室內欄板 用玻璃不承受水平荷載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層玻璃承受水平荷
4、載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16.76mm的夾層玻璃3m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5m應選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鋼化夾層玻璃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5m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室外欄板用玻璃應符合室內欄板用玻璃的規定,還應進行玻璃抗風壓設計,并應考慮地震作用的組合效應屋面用玻璃當屋面玻璃最高點離地面的高度3m均質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當屋面玻璃最高點離地面的高度3m 必須使用夾層玻璃,其膠片厚度0.76mm地板用玻璃(指玻璃板下面為漏空)框支撐夾層玻璃,單片玻璃厚度不宜3mm,夾層膠片厚度0.76mm點支撐鋼化夾層玻璃,鋼化玻璃需
5、進行均質處理,單片玻璃厚度不宜8mm水下用玻璃應選用夾層玻璃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范JGJ113-2009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夾絲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應符合表3的規定表3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夾絲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玻璃種類公稱厚度(mm)最大許用面積(m2)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30.140.350.560.981.8102.7124.5夾絲玻璃60.971.8102.4三、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綜合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質檢總局和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運行20032116號)及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高秀英處長對部分條文的解讀、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
6、-2009、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 214-2010、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200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等規范標準的要求,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1) 有框門玻璃、無框門玻璃;解釋: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第7.2.1條規定,有框門不論玻璃大小均須采用安全玻璃;無框玻璃公稱厚度不應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2) 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解釋:本規定所指外開窗,指的是合頁(鉸鏈)或軸裝在窗的左右側、或上下側,可以向外開啟的窗。(3) 面積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釋:本規定所
7、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內部的墻或隔斷上的窗;玻璃底邊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裝配完畢,玻璃的透光部分與玻璃安裝材料覆蓋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線。(4) 距離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塑料窗玻璃。解釋: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2008第3.1.2條規定,距離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須使用安全玻璃。因此用塑料門窗時應采用900mm而不是500mm。可踏面是指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5) 幕墻(全玻幕除外);解釋:本規定所指幕墻,是由支撐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全玻幕
8、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構成的玻璃幕墻。(6) 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頂)、吊頂;解釋:本規定指各種傾斜安裝以及水平安裝的玻璃,只要該玻璃破碎后存在墜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員通行的可能性,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7) 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8) 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9) 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欄板;解釋:對于室內外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第7.2.5條、第7.2.6條規定,當室內外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5m時,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該處所指的水平荷載,是指人體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對于室內外不
9、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應按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第12.5.7條規定嚴格執行,即“護欄玻璃應使用公稱厚度不應小于12mm鋼化玻璃或者鋼化夾層玻璃,當護欄一側距樓地面高度為5m及以上時,應使用鋼化夾層玻璃。”(10)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解釋:本規定是指玻璃下方懸空,玻璃起承受人員行走作用的玻璃板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懸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11) 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12)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解釋:本規定所指包括:(1)門玻璃;(2)安裝在門上方的玻璃;(3)安裝在門兩側的玻璃,其靠近門道開口的豎直邊與門道開口的距離
10、小于300mm。(13) 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注:各種情況及對應安全玻璃選用要求詳見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選用”有關欄目。四、保護措施比較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 214-2010、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2008,各標準對保護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安裝在容易被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應采用保護措施。根據容易發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處的具體部位,可采取在視線高度設置醒目標志或設置護欄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的,應設置可靠護欄。”解釋: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選用安全玻璃和是否采用防撞保護措施是兩個不同概念。安全玻璃的選用僅僅是把玻璃破損對人體的傷害降至最低,但安全玻璃也還是可以破壞的,因此并非采用了安全玻璃就會萬事大吉,對于一些臨空部位,如建筑物的落地窗、幕墻等部位,如安全玻璃被撞擊后人還是可能墜落下去的,因此必須加護欄進行防護。而對于室內諸如門廳玻璃、玻璃隔斷等部位,即使人發生碰撞,由于無巨大高差,人撞擊后不會發生墜落事故,因此只需要貼一些醒目標志提醒人們“此處有玻璃存在“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