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頒發后在全國范圍施行。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是強制性行業標準,1999年實施。標準分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三寶”及“四口”防護,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塔吊,起重吊裝和施工工具10個分項158個子項。2.標準的每個分項評分采用百分制。滿分100分。凡是有保證項目的分項,其保證項目滿分60,其余項目滿分為40分。為了保證施工安全,當保證項目中有一個子項不得分或者保證項目小計不足40分者,此分項評分表不得分。匯總表也采用百分制,但各個分項在匯總表中所占的滿分值不同。文明施工占20分,起重吊裝和施工機具各
2、占5分,其余分項各占10分。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活著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及時提供。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
3、求備配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備。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4、和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 土方開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四) 起重吊裝工程; (五) 腳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七)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入口處、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
6、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
7、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30人死亡,或者50100重傷,或者5000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10人死亡,或者1050人重傷,或者1000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
8、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2.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 發生重大事
9、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與警告, 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完善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嚴格規范三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各地要結合國家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采用死亡人數、事故增幅和百億元產值死亡率等指標,制定本地區建設系統安全生產控制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制度,并將目標逐級分解,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