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處置、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濱海縣物價局濱海縣建設局濱價發1998108號濱 建1998112號關于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處置、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縣環境衛生管理所:根據鹽政發1998199號、鹽市價發199787號文件精神,現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費、處置費、有償服務費的收取標準批復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80元計收。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費,每噸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計收。未竣工工程應補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手續和費用。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運有償服務費,按每噸22元計收。如單位自運的,不得收費。四、所收取
2、費用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環衛事業,并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本批復從辦理收費許可證注冊手續之日起執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參考網址:索引號: FJ00206-2600-2000-01709 文號: 閩價2000房字497號 發文機構: 福建省物價局 發文日期: 2000-11-28 內容概述: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福州市物委、財政局:你市關于核定建筑垃圾處理費標準的請示(榕價費字200085號)悉。為規范建筑垃圾處理收費的行為,根據省建委、省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局、省愛衛
3、會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辦法的通知(閩建城1993048號)規定,結合你市的實際情況,現就其中建筑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批復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為事業性收費。二、凡在你市建成區范圍內工程建設的單位,均應按本批復的收費標準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處繳納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三、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1、建設單位應按建筑面積(管網工程按施工面積)繳納1.20元/平方米;2、有進入固定受納場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四、執收單位應及時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向社會公開收費文件,實行亮證收費。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所收費款全額納入預
4、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存同級財政專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五、本批復自2000年12月1日起執行。今后國家若出臺建筑垃圾處理收費有關規定,從其規定。參考網址:您的位置:首頁 物價管理 價格管理關于市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 金價管200652號 關于市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處置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金華市恒遠建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要求明確市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服務收費標準的請示(金市恒司20061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
5、2872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139號令)、浙江省定價目錄和金華市物價局關于調整規范市區環衛服務收費的通知(金市價費1998183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屬城市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置,可按金市價費1998183號文件規定收取處置服務費。但鑒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特殊性,其處置服務費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對進入處置場集中處置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產出方收取3元/噸;對需由處置場提供回填土源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求方收取1.00元/噸。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服務費屬經營性環衛服務收費,服務單位應當堅持自愿委托、服務與收費相對應原
6、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不提供服務而收費;應當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按規定明碼標價,接受政府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參考網址:城市管理局秦皇島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秦皇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區,各縣城關鎮,開發區及旅游景區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的管理。本辦法所稱
7、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遷、修繕及居民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及其它廢棄物。第三條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過程中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規,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制度及辦法。(二)負責培育、規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和處置市場,負責對承辦運輸、處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審批。(三)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縣、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8、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劃。(二)審核建設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計劃,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以下簡稱處置證),審核批準渣土運輸單位。(三)監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四)統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資源綜合利用。(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第五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六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和
9、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承擔處置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資源利用,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廢渣制磚等方式,實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減量化。第七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并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列入城區發展規劃。第八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審批納入城市規劃并聯審批程序。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設、施工單位,應在申辦建設工程審批手續同時,持相關資料向轄區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
10、報文件后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處置證,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書面告知。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第十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第十二條各類施工工地應按要求設置圍欄,物料應堆放整齊,保持工地和周圍環境整潔。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應當由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先期驗收。否則
11、,規劃、建設部門不予綜合驗收。第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個人運輸。第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單位,應具備承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任務相適應的條件,所屬車輛必須安裝密閉裝置并經審核合格后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排放手續。第十七條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
12、、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運輸設備。第十八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處置作業,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處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有防撒落、飄揚、滴漏的措施,實行密閉加蓋
13、,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它渾濁廢棄物外運處置,應用專用車輛運輸。第十九條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車輛運輸應按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運輸途中不得亂倒。第二十條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向經審核批準經營的運輸單位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運手續;運輸單位和個人(含自有車輛的單位)不得承運未經主管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機動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隨車攜帶處置證,接受渣土管理部門的檢查。處置證不準超期使用、不準租借、轉讓、涂改、偽造。第二十一條各類建筑工程、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14、有關單位應向縣、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度。第二十二條各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環衛、環保等有關規定。設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的單位,應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并經市城市管理局核準后方可運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應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環境整潔。入場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分類堆放。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運輸、處置費收費標準,暫按下列標準收取:(一)建筑垃圾堆放處置服
15、務費,每噸1元。(二)建筑垃圾清運服務費,每噸公里3元。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處置的收費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其調整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級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其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第二十五條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
16、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的;(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的。第二十六條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一)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
17、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
18、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條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出入工地的運輸車輛拖泥帶水上路造成污染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參考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