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豐縣下溪鎮桃園建筑用灰巖礦等二個采礦權掛牌實施方案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江西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實施辦法(贛財建200977號)和江西省縣級登記發證采礦權出讓管理辦法(贛國土資字2010127號)等有關規定和市場需要,廣豐縣國土資源局決定以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廣豐縣下溪鎮桃園建筑用灰巖礦和廣豐縣石牛頭建筑用凝灰巖礦等二個采礦權,并編制掛牌出讓方案如下:一、掛牌采礦權概況(一)廣豐縣下溪鎮桃園建筑用灰巖礦1、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坐標(80西安坐標)如下: 序號 X Y 1 3154330.
2、41 39614684.60 2 3154330.41 39614873.60 3 3154190.41 39614885.60 4 3154190.41 39614677.602、出讓標高:+260米至+185米;3、出讓資源儲量(333)92.568萬噸,可采儲量83.3 1萬噸;4、礦區面積: 0.0278平方公里;5、出讓礦種:建筑用灰巖;6、開采規模:10萬噸/年;7、服務年限:8.3年;8、掛牌起始價:27.15萬元,競買保證金: 14萬元;(二)廣豐縣永豐街辦石牛頭建筑用凝灰巖礦1、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坐標(80西安坐標)如下: 序號 X Y 1 3148243.38 396185
3、21.64 2 3148213.38 39618621.64 3 3148111.38 39618595.64 4 3148143.38 39618491.642、出讓標高:+180米至+140米;3、出讓資源儲量(333)17.84萬噸,可采儲量16.06萬噸;4、礦區面積: 0.0112平方公里;5、出讓礦種:建筑石料用凝灰巖;6、開采規模:5萬噸/年;7、服務年限:3.2年;8、掛牌起始價:5.9萬元,保證金:3萬元;二、采礦權出讓方式本次采礦權出讓方式為掛牌方式,由廣豐縣國土資源局委托廣豐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掛牌出讓工作。采礦權有效期自掛牌成交后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算起。三、采
4、礦權出讓底價采礦權出讓底價委托浙江之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研究確定。四、采礦權成交價款的支付及期限采礦權成交價款采取以資金方式一次性收取,采礦權競得人應當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繳清采礦權成交價款。采礦權出讓價款按有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五、掛牌時間與地點掛牌地點: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咨詢、展示時間:自公告之日起進行咨詢、展示。掛牌時間:具體掛牌時間以出讓公告為準 。六、競買對象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均可參加競買。參加競買者,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單位持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5、,經廣豐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參加。七、其他有關事項1、采礦權出讓的技術資料與實際情況可能有一定出入,投資風險由競得人承擔。競買人在決定競買前應認真了解相關情況、閱讀相關資料,充分評估投資風險,一旦競得并成為采礦權人,視為對本方案的出讓礦區資源儲量無異議,不得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中的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生不可抗力等為由向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2、采礦權礦區為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競得人自行解決除出讓標的物以外前人投資補償、土地等方面的問題和矛盾,并承擔費用,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村、國土資源部門予以協助。 3、采礦權出讓成交價未包括礦權出讓前期工作費用(礦區普查地
6、質工作、儲量地質報告及開發利用方案編寫、評審、審查和采礦權評估等費用),該項費用由采礦權競得人據實支付。4、掛牌以出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掛牌成交的,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與競買人當場簽訂采礦權成交確認書,并將采礦權成交結果在有關網站或報紙等媒體上公告15個工作日,公告1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與競得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5、競得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一次性繳納采礦權成交價款,并向安監、環保、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準備齊采礦登記資料到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權,辦理采礦登記相關手續的一切費用由競得人承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前
7、,嚴禁開采礦產資源,否則以無證采礦處理。6、競得人取得采礦權后,必須嚴格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采礦生產作業,安全生產,保護礦山環境,防止水土流失,節約利用土地。7、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需要臨時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應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林地的,必須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采礦權人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村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林木補償費等費用。8、采礦權有效期滿后或出讓可采儲量開采完畢,采礦權自然收歸國有,原采礦權人必須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復墾、復綠工作,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法定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9、其他未盡事宜,由采礦權人自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