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場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場地和入口)的規定(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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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場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場地和入口)的規定(2頁).doc
1、 關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場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場地和入口)的規定現行規范對消防登高場地沒有規定。但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7.2章有如下規定: 7.2.1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架空高壓電線、樹木、車庫出入口等障礙。 2
2、、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和10m。 3、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如下圖所示4、 可結合消防車道布置且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7.2.3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