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榕建筑2007110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監理企業在榕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區、縣(市)建設局,局屬各監管機構,在榕各施工、監理企業:為進一步規范統一、有序、開放的建筑市場,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秩序,強化施工、監理企業對工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施工、監理企業在榕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在我市(含所轄各區、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活動的施工、監理企業,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辦理登記備案后,方可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二、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榕施工、監
2、理企業的登記備案管理工作。三、在榕施工、監理企業應按本通知要求,填寫在榕施工(監理)企業登記備案手冊,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企業還應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榕機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固定辦公場所證明、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以及企業近二年承建(監理)的主要工程及質量、安全情況、企業的經營誠信證明和分支機構管理、執業資格人員的相關證明等材料以及按規定應提供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到位證明,到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企業在榕登記備案手續。四、在榕企業必須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完善的管理體系和應急處理預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辦公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專業承包及監理企業辦公面積不少于2
3、00平方米(不得租用住宅)。施工企業在榕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人數應不少于30人,一級項目經理或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監理企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上述項目經理及執業資格人員應提供企業所在地(設區市或地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在建證明材料;在榕分支機構負責人、項目經理、執業注冊人員及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應留存登記備案機關。五、在榕工程項目的管理(監理)人員應從企業登記備案的在榕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執業資格人員中選擇。六、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申請材料,對登記備案企業在榕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管理人員、執業人員以及施工、監理設備進行核
4、查。被核查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在核查表上簽名留樣。七、施工、監理企業在榕從事建筑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在榕登記備案資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在榕登記備案:1、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2、施工企業發生建設部第159號令第二十一條所列十二項違規行為的。3、監理企業發生建設部第158號令第十六條所列九項違規行為的。八、在榕企業進行登記備案前,應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稅務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再到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空白的在榕施工(監理)企業登記備案手冊,按所提供的辦理企業登記備案須知的要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九、企業在榕登記備案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度復核一次,復核時間另行通知。十、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施工、監理企業,視同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不再重復登記備案。十一、工作人員在辦理在榕施工、監理企業登記備案中,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規定辦事,對循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執行。 二OO八年元月二日 抄送:省建設廳,市政府,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地稅局,本局領導及相關處、室、站(中心),存檔。 福州市建設局 2008年元月2日印發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