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各類建筑物經濟耐用年限:1、鋼結構:生產用房7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50年,非生產用房80年;2、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簡體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等);生產用房5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5年,非生產用房60年;3、磚混結構一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4、磚混結構二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5、磚木結構一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6、磚木結構二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7、磚木結構三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
2、產用房40年;8、簡易結構:10年。二、殘值率:1、鋼筋混凝土結構:0;2、磚混結構一等:2%;3、磚混結構二等:2%;4、磚木結構一等:6%;5、磚木結構二等:4%;6、磚木結構三等:3%;7、簡易結構:0。建筑物的折舊年限是建筑物價值轉移的年限,它與耐用年限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折舊年限是由使用過程中的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社會必要平均使用壽命,或稱為經濟壽命;耐用年限是由結構、質量等決定的自然壽命。目前,一般是將建筑物的自然耐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不考慮物價上漲、人為損耗等因素。關于固定資產殘值率,內、外企有不同規定:內企,國稅發200370號文“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外企,國稅發20
3、03127號文“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經批準可少留或不留”。除此外其實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國稅函20031401號文第五條,“上市公司內地子公司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前的預留殘值,可統一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執行”。1401號雖是針對聯通公司的,但可以理解該規定是適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內地子公司的。127號和1401號同樣都是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而且1401號文頒布又在127號文之后(前者是十二月份,后者在十月份),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海外上市公司內地子公司雖然屬于外資企業,但這些公司固定資產殘值率可以不按照國稅發2003127號文的規定“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而單獨按3%執行。也就是說,目前關于固定資產殘值率,存在著至少三種情況:內企5%、外企中的海外上市公司內地子公司3%、其他外企10%,經批準可少留或不留。上述情況適用于相關文件發布之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年限規定了是20年,可以高于或等于20年但不得低于20年。對于凈殘值率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企業的財務人員根據職業的盼判斷來定。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