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工作規定一、嚴格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范圍(一)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紅線范圍界定。公路兩側的建筑設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線、電纜、電桿、磚瓦窯等)靠公路一側的邊緣與公路邊溝(或截水溝)外緣的間距為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其中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二)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紅線范圍內批準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設施。交通、公路、國土、建設、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批的,按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由批準者負責賠償損失并嚴肅處理。未經批準,擅自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各類違法建筑,由
2、交通、公路、國土、建設、城管執法等管理部門責令產權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此產生的用及后果由違法者承擔。(三)對擅自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紅線范圍內占道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四)現有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紅線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處理,需要新建的必須在建筑紅線范圍以外。(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調整,被劃入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在原地擴建、改建、重建,由各鄉鎮根據城鄉規劃和公路法的有關規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二、加強公路兩側建筑規劃管理(
3、一)建立健全公路兩側建筑審批制度。在編制城市、村鎮規劃和審批建設項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臨時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發規劃許可證和建筑許可證時,凡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特別是道路“紅線”的確定,應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審批臨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建筑用地時,審批手續應當注明建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并會同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到現場劃定紅線,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核發準建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建設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先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同意,再由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批發證。(二)城鎮規劃布局,要按
4、照垂直于交通線、單邊縱深組團的方式進行,禁止沿公路條狀發展,把公路變成街道。由于歷史及其它原因,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應實行隔離管理,連片的路邊店只能設置進出道口。(三)興辦的開發區、集市貿易區、商業區和工廠、學校及其它公共設施,應當在公路建筑紅線范圍外一側成組團式集中布局、采用專用公路輔道解決內部交通問題。(四)城鎮道路與公路的交叉口設置,應按批準的規劃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與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確定。三、嚴格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設置(一)非公路標志牌,是指除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牌,如經營性的產品廣告牌、立式店牌、招牌、廠家指向牌等宣傳廣
5、告標志,以及非經營性的政策宣傳公益標語等。為確保路容路貌規范、美觀、安全暢通,對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實行統一設置,規范管理。(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確實需要,應按程序向縣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三)凡未經審批擅自設置的非公路標志牌,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四、強化公路路面監控管理(一)公路交通路政管理機構,要按照責任制和公路巡查制度的要求,加強路面巡查,加大公路路政管理力度,嚴厲打擊涉路違法行為。(二)對公路兩側的違章建筑和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放牧、堆肥、傾倒廢物、挖掘公路、埋設管線、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及其它侵占公路妨礙交通的違章行為,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并依法處理。(三)禁止任意砍伐、破壞公路兩側行道樹木。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各盡其責,互相配合,搞好公路兩側綠化、凈化、美化工作。第 4 頁 共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