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以下簡稱建安勞保費)的來源和費用負擔畸重畸輕的問題,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建筑業深化改革和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根據建筑市場中各類所有制建筑施工企業并存和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管理仍處于定額管理逐步向合同價管理階段發展的特點,建安勞保費實行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統一收取,統一向建筑施工企業撥付調劑的管理辦法。第三條凡在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維修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2、施工等,含重點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分投資來源、隸屬關系、資質等級和經濟類別,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安勞保費,是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所列工程造價中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服務和保障建筑業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其他相關費用。建筑施工企業應將收到的建安勞保費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第二章建安勞保費的收取與繳納第五條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前,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繳納建安勞保費。第六條建安勞保費按照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建
3、安勞保費費率標準計取。第七條為保證建安勞保費足額收取,實行工程開工前按中標價或施工合同價預繳,工程竣工后按結算總造價結算的辦法。大型建設項目可分期繳款,建設單位需與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簽訂分期繳款協議書,但首次繳款額不能少于應繳總額的50%。第八條建安勞保費是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和用于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資金來源,各級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勞保費。建設單位不得克扣、拖欠、轉嫁建安勞保費。第九條建安勞保費計入工程總造價,在編制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和竣工結算時單獨列項,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項目,不得刪減。第三章建安勞保費的撥付與調劑第
4、十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按建安勞保費實際收取額的10%上交自治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作為全區調劑部分及管理服務業務經費。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為基本部分和市縣調劑部分,分別撥付和調劑給建筑施工企業。建筑企業取得調劑資金后仍不足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業自行解決。第十一條建安勞保費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勞保費的管理機構撥付給承建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但這些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企業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3.建立健全并實行勞動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制度。第十二條建安勞保費基本部分不分企業資質等級、隸屬
5、關系、性質和成立時間,均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撥付。第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1個月后,可向當地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建安勞保費基本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申請辦理建安勞保費撥付手續時,需提交下列資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據。第十四條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建安勞保費基本部分撥付給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得的建安勞保費由總包單位劃撥。第十五條建安勞保費調劑部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平衡調劑使用。建安勞保費調劑對象主要是我區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缺口較大的建筑施工企業。第十六條建安勞保費調劑主要依據企業當年完成建筑施工產
6、值、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有關建安勞保費負擔情況計算撥付。第十七條建安勞保費原則上每年調劑撥付1次。申請調劑的企業向企業所在地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提出調劑申請,填報有關資料。經設區市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審查后,報送自治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編制年度調劑計劃。年度調劑計劃經自治區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年度調劑計劃應當進行公示。第十八條建安勞保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則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第四章建安勞保費的管理第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安勞保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負責建安勞保費的收取、撥付、調劑和日常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第二十
7、條各級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統收的建安勞保費納入當地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建安勞保費時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建安勞保費支出細化方案需報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第二十一條各級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級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建安勞保費管理制度,實行建安勞保費專戶管理,分別設立基本部分專戶和調劑專戶,并接受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各級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業務經費由自治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統一編制預算,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后,將經費劃撥各級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3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試行辦法同時作廢。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