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明確其程序與內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建管字20013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裝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鐵路、給排水、燃氣、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
2、簡稱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備案,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未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由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第二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第六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是指建設工程按報建審批、設計文件要求及合同約定的事項完工后,建設單位組織參建有關各方依照國家有關驗收規范、標準,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的專項驗收。該專項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前提條件之一。第七條施工質量驗收由按規定對工程建設實施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
3、質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并出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第八條施工質量驗收準備工作:(一)、單位(子單位)工程按照設計文件、合同約定完工后,施工單位自行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資料,送質監機構抽查。(二)、質監機構應在收到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資料7個工作日(大型、重點及工藝技術較復雜工程為15個工作日)內抽查完畢,并及時進行施工質量驗收前工程現場抽查,并將抽查意見書面通知監理和施工單位。對未達到施工質量驗收條件及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三)施工單位填寫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向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質量驗收手續。(四)監理單位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評估,向
4、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五)勘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檢查報告。(六)建設單位在計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日期7個工作日前將包括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等內容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計劃書送交質監機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組織施工質量驗收:(一)已完成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三)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四)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五)經質監機構抽查的完整的質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資料;(六)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七)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八)電梯安裝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書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電梯驗收準用證;(九)市政基
5、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十一)單位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十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械色等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第十條施工質量驗收程序:(一)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進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向質量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三)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管理資料;(四)實地查驗工程施工質量;(五)驗收組人員簽署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意見,由建設單
6、位在三天內向負責該工程質量監督的質監機構提交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一份。參與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待建設各方協商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施工質量驗收。第十一條質量機構對施工質量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內容、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實施現場監督,并在收到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之后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出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意見書。第三章工程竣工驗收第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
7、消防、規劃、環保、城建檔案等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后,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一式五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質監機構、備案機關及城建檔案部門各持一份。第十三條質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實施監督,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第四章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第十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到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建設單位持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8、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備案機關申報備案:1、建筑工程施工xx;2、xx設計文件審查意見;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4、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5、工程質量評估報告;6、勘察文件質量檢查報告;7、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8、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9、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10、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11、規劃驗收合格證;12、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13、環保驗收文件;14、建設工程竣驗收檔案認可書;15、工程質量保修書;16、商品住宅的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17、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燃氣工程驗收文件;電梯安裝分部工
9、程質量驗收證書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電梯驗收準用證;單位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二)備案機關收齊、驗證備案文件后15個工作日內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案意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城建檔案部門、質監機構和備案機關各存一份。第十六條竣工驗收及備案文件、表格填寫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文字簡練,字跡清楚,應采用打印件或鋼筆正楷填寫。第十七條備案機關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責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等備案處理意見:(一)工程竣工驗收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二)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內容不齊全或者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三)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反映的質量情況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嚴重不相符;(四)備案機關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或存在結構安全和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隱患。第十八條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監機構跟蹤監督其整改情況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情況,并向備案機關報告,未經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認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條備案機關出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