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采招工作監督項目采招工作監督管理作業指引管理作業指引 編制編制 日期日期 審核審核 日期日期 批準批準 日期日期 一、一、 流程目的流程目的 規范對公司項目采招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促進采招管理。 二、二、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公司項目采招工作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采招臺賬、采招計劃及完成 情況、合同和采招工作的規范性、承建商和供應商考察調研及認證評估情況、采招資料完整 性、流程操作的合規性等。 三、三、 職責職責 3.13.1 監察監察中心(中心(組組) 3.1.1 負責組織對公司項目采招工作的監督、檢查。 3.23.2 招標中心(專職機構)招標中心(專職機構)/ /供應
2、部供應部 3.2.1 配合對公司項目采招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四、 關鍵活動描述關鍵活動描述 4.14.1 監督方式、方法監督方式、方法 4.1.1 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檢查。 4.1.2 事前監督主要是在招標公示或采招策劃準備階段, 對采招文件及相關附加資料進行檢查、 復 核,保證滿足公司采招管理要求。 4.1.3 事中監督主要是在采招過程中,臨時參與對承建商和供應商的考察、入圍單位建議、開標、 評標等工作。 4.1.4 事后監督檢查是采招完成后的檢查,主要是對存檔資料的檢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4.1.5 監督檢查的依據是公司正式發布執行的采招相關流程、 作業指引文件以
3、及與采招相關的公司 正式發文等。 4.1.6 事后監督檢查的方法是從合同臺賬往前追溯的方式進行檢查, 主要對資料的完整性、 流程的 合規性檢查。 4.24.2 采招臺賬事后監督檢查采招臺賬事后監督檢查 4.2.1 檢查項目采招管理臺賬是否根據要求填制,保證信息內容完整。 4.2.2 對照書面資料,檢查采招管理臺賬是否及時記錄。 4.34.3 采招計劃的事后監督檢查采招計劃的事后監督檢查 4.3.1 項目采招計劃: 是否編制項目總體招標計劃和總體采購計劃; 招標計劃和采購計劃編制的完 整性如何,即是否明確各工作階段的完成時間等。 4.3.2 年度采招計劃: 是否編制年度招標計劃和年度采購計劃;
4、年度采招計劃是否與項目采招計劃 保持一致;各年度之間的計劃是否保持連貫性。 4.3.3 季度采購計劃: 是否編制季度招標計劃和季度采購計劃; 季度采招計劃是否與項目采招計劃 保持一致;各季度間的計劃是否保持連貫性。 4.44.4 合同資料的事后監督檢查合同資料的事后監督檢查 4.4.1 審批的合規性:是否滿足審批流程。 4.4.2 合同文本的檢查:是否采用公司統一的標準合同文本;采用非標準合同文本時,在合同審批 表或采招資料中是否注明。 4.4.3 合同文本一致性檢查:檢查最后簽訂的合同文本與采招文件中確定的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4.54.5 監察中心(組)監察中心(組)負責對工程承包、材料設備
5、采購、招投標、合同簽訂及履行進行監督,并提負責對工程承包、材料設備采購、招投標、合同簽訂及履行進行監督,并提 出監察建議出監察建議,具體如下具體如下: : 4.5.1 是否制定正式的招標文件,招標方式及投標單位的選擇、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5.2 開標、評標和議標的過程是否執行公司相關規定,對投標單位資質是否進行審核,技術標的 評定是否專業、公正,議標的組織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4.5.3 招標方案更改是否有充分的依據,是否存在故意修改招標方案讓特定單位中標的行為; 4.5.4 中標單位的確定和采購合同的簽訂是否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序; 4.5.5 外包工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簽合同的情形
6、; 4.5.6 招標經辦人和負責人是否存在泄露招標底價、將其他投標單位的投標信息提供給中標單位, 是否索取和收受投標單位的賄賂; 4.5.7 是否違反公司招投標的有關規定,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 或者對進行招標的項目采取 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公司招投標的有關限制性規定; 4.5.8 是否存在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5.9 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歧視投標人的行為; 4.5.10 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或者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 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4.5.11 是否存在明知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卻不采取任何措施
7、,任由事態發展或者與投標人串通 投標的情況; 4.5.12 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超出公司承建商名錄或供應商名錄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情況; 4.5.13 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訂立 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況; 4.5.14 其他招投標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 4.64.6 監察中心(組)監察中心(組)對對承建商或供應商的考察認證、 承建商名錄或供應商名錄的審核制定承建商或供應商的考察認證、 承建商名錄或供應商名錄的審核制定 與執行情況進行監察與執行情況進行監察 4.6.1 承建商或供應商考察 1) 組織部門是否
8、通知相關部門(如設計、核算、監察等)組成小組以進行聯合考察; 2) 組織部門在考察前是否及時將相關資料(如考察時間、地點、行程安排、相關資料等) 分發給參與考察的相關部門; 3) 針對承建商的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承建商的規模:主要指承建商的人員規模、生產規模、設備規模等; 承建商的實力:主要指承建商的施工資質、承建能力、施工經驗、過往業績、獲獎情 況、履約評價等; 在建項目管理狀況:主要指考察在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針對性、施 工質量狀況、進度控制狀況、安全文明狀況、工程文檔管理狀況等; 承建商的信譽:主要指承建商兩年內有無媒體曝光的不良記錄等; 商務方面:主要指承建商能
9、否符合或接受公司的商務條件,以及工程的應急配合、合 同簽訂及履行等。 4) 針對供應商的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供應商的規模:主要指供應商的生產能力、送貨能力、銷售業績等; 供應商的實力: 主要指供應商設備的齊全性、 先進性、 生產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等; 產品的質量:主要指產品的品牌知名度、檔次,權威部門頒發的獲獎證書、免檢證書, 綠色環保和科技等方面的技術指標等; 供應商的資質、信譽:主要指工商、稅務、銀行信用等資質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 商務方面:主要指供應商能否符合或接受公司的商務條件,以及工程的應急配合、合 同簽訂及履行等。 4.6.2 承建商或供應商的推薦: 參與承建商或供應
10、商考察的相關部門是否遵循公司 “承建商或供應 商應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的規定, 選取實力雄厚、 有良好品牌和信譽的供應商或承建商: 1) “代表性”:主要是指被推薦的承建商或供應商在其行業內是否擁有較強的實力;其 次考慮地域性;再要考慮不同項目定位的差異; 2) “可操作性” :主要考察被推薦的承建商或供應商是否能滿足公司的主要合同條件, 是否能密切配合工程進度的各項要求,履約能力和信譽如何。 4.6.3 承建商名錄 或 供應商名錄 的更換和增補是否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考察、 報批等手續; 是否存在將資質等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承建商或供應商增補到名錄中, 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和現象。 4.6.
11、4 承建商名錄或供應商名錄的執行 1) 承建商名錄的執行:工程、設計、招標等部門是否嚴格執行關于承建商名錄 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故意選擇名錄外承建商的現象。 2) 供應商名錄的執行 供應、工程、設計研發、銷售策劃、招標等部門是否嚴格執行關于供應商名錄的 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故意從供應商名錄外的廠家中采購材料的現象;是否存在個 別供應商壟斷供貨的現象以及其存在的原因; 外包工程項目中甲供的,相關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從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采購的 規定。 4.6.5 承建商名錄或供應商名錄的更新:“名錄”每兩年修訂(更新)一次,根據公司的 實際需要進行增減。需要補充納入“名錄”的承建商或供應商須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實地考 察, 確認其資質后報集團領導審批。 因工程需要增加或減少“名錄”材料種類/工程類別的, 也按相同程序辦理。 4.6.6 其他承建商名錄或供應商名錄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 五、五、 支持性文件支持性文件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