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城市干道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規定文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33號發布時間:1987-03-25生效時間:1987-04-01有效性:有效總則為維護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的環境,并為綠化首都、美化市容創造條件,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特作如下規定。第一條凡在本市市區和郊區城鎮地區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簡稱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須按以下規定保持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即規劃道路紅線,下同)之間的距離:(一)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的寬度,視城市道路寬度而定:城市道路寬度在米以上
2、的,距離的寬度不小于米;城市道路寬度在米以下(含米)的,距離的寬度不小于米。立體交叉引橋高出地面的,建筑工程距離引橋路面外邊線的寬度不小于米。特殊形式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的寬度,由市規劃管理局視具體情況確定。(二)平交路口周圍米范圍內,根據規劃的需要,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寬度不小于至米。(三)城市道路兩側(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的寬度,由市規劃管理局按規劃的需要規定。(四)城市道路兩側現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設臨時性建筑工程,按規定保留距離的寬度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照顧。但建筑工程與現有城市道路路面邊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至米。現有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內,禁止新建臨時
3、性建筑工程。第二條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之間按規定寬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規劃管理局安排用途。在用途確定前,可暫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進行綠化。第三條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飯店、旅館、寫字樓、醫院、影劇院、博物館、大型商場等),除按本規定進行建設外,還須按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范圍內留足停車場和綠化用地。第四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五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批準建設但尚未施工的建筑工程,由市規劃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重新審定。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批準施行的關于在城市干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中,有關城市干道通過城鎮地區路段的隔離帶寬度的規定,一律按
4、本規定修訂。附:關于京政發198733號文件具體執行中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規定(京政發198733號)根據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制定本解釋。一、用語解釋:1.“城市道路”系指在總體規劃和分區土地使用規劃中已確定的及詳細規劃中補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2.“交叉路口”系指城市道路的交叉部分,即相交道路的紅線交點所圍部分。“交叉路口周圍”系指路口交叉部分外側臨道路紅線的各單位建筑所組成的范圍。“立體交叉路口周圍”系指立體交叉口交叉部分(包括立交橋和立交匝道部分)外側臨道路紅線的各單位建筑所組成的范圍。“平交路口周圍30
5、米范圍”系指平面交叉路口道路紅線交點測紅線向外30米范圍。“交叉口范圍”系指包括交叉部分及各端30米路段在內的范圍。3.“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之間的距離”系指建筑物臨城市道路一側最突出部分與道路紅線之間的水平距離。4.“城市道路寬度”系指該道路兩側規劃紅線之間的垂直距離。5.“現有城市道路路面邊線”當路面為單幅路時,系指路牙線;當路面為三幅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以隔離帶分隔)時,系指非機動車道路牙線。6.“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系指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飯莊;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電影院;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館、
6、外國人公寓、辦公樓、商店、醫院、展覽館、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二、關于立體交叉路口:1.一般建筑工程臨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設時,以道路紅線為準退后建設;當立交引橋延伸出路口以外時,在路口至引橋擋墻起點間道路兩側的建設工程,應滿足“距離引橋路面外邊線的寬度不小于30米”的要求;引橋擋墻起點再向外,則屬于正常路段。兩側建筑工程按路段要求(本解釋第四條)退后建設。2.特殊形式立體交叉路口周圍的建筑工程一般也按上述原則退后建設。3.在總體規劃和分區土地使用規劃中已確定為立交路口,但尚未確定立交道路紅線,而又需在其周圍進行建設時,應先進行立交方案設計。待確定立交道路紅線后,再按上述規定執行。三、關
7、于平面交叉路口:建筑工程臨平交路口周圍建設時,一般建筑,按紅線交點外30米范圍內退后至少10米;大中型公共建筑退后的幅度應視建筑物的性質、高度、體量、建設地區及路口行車視距、交通組織、路口環境景觀等具體情況確定。四、關于道路兩側:1.建筑工程與一般城市道路紅線之間的最小距離按“附表”的規定執行。2.建筑工程與特殊城市道路(如長安街、商業街、風貌街、城市快速路等)之間的距離,另行研定。五、關于翻建、臨建工程:1.城市道路兩側,現有建筑物的翻建可參照“(88)城規發字第248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但翻建或臨建的建筑工程與現有城市道路路面邊線的距離,在二環路以內地區不小于10米,其他地區不小于15米
8、。2.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現有建筑物的翻建,應從嚴掌握。對確需翻建而“按規定保留距離的寬度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照顧”。但建筑工程與現有城市道路路面邊線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5米。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內,禁止新建臨時性建筑工程。六、其他:1.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之間按規定寬度保留的空地。主要應安排綠化,必要時,須經市規劃局批準安排部分停車或市政設施,其使用權仍歸建設單位。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原則上應在其建筑用地范圍內,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一九八九年第14號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建設管理暫行規定配建自身的停車場、庫、并合理安排內部交通組織(包括車流、人流、消防、道路等)。3.建筑工程在執行本規定的同時,尚應滿足其他有關法規的要求。七、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