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員 工工 獎獎 懲懲 條條 例例 1. 目的目的 為明確青島陽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獎懲 辦法,建立有效的獎勵機制,構建績效團隊,特制定此條例。 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陽光百貨全體員工。 3. 定義定義 “員工” 指公司編制內的所有工作人員。 本公司短期性、 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聘用的工作人員除適用 本標準外,其權利、義務以聘約和合同書為準。 4. 職責職責 4.1. 各部門對本部門內公司級獎懲情況有建議權。 4.2. 人力資源部對公司級獎懲情況進行審核。 4.3. 辦公會對公司級獎懲情況進行批準。 4.4. 財務部對獎金、罰金進行發放、扣繳。 5. 工作內容工
2、作內容 5.1. 獎懲原則獎懲原則 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 5.2. 獎勵獎勵 員工獎勵分為四種:書面表揚、記功、記大功、獎金或晉級。 5.2.1. 書面表揚 5.2.1.1. 獎勵措施。 每次加發 50300 元獎金。 年度內書面表揚三次者, 可獲得公司“陽光之星”星級員工稱號或在原星級標準上增加 一星星級。 5.2.1.2. 屬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應給予書面表揚: a)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起草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b) 積極工作,講求效率,以優良服務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者。 c) 工作期間,拾金不昧,歸還原主或上繳有關部門者。
3、 d) 服務中,遇服務對象無理刁難,蒙受委屈,仍嚴格按照服務 規范服務者。 e) 工作中一貫遵守制度, 自覺奉獻, 在完成工作任務中有突出 貢獻者。 f) 工作創新, 對公司經營布局、 經營措施以及經營管理方面提 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g) 在公司及各部門業務技能考核比武中獲得名次者。 h) 其它應予書面表揚者。 5.2.2. 記功 5.2.2.1. 獎勵措施。每次加發 300800 元獎金。年度內記功兩次者,可 獲得公司“陽光之星”星級員工稱號或在原星級標準上增加一 星星級。 5.2.2.2.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功: a) 對經營管理或制度改進提出建議,經采納施行,有
4、重大突 出貢獻者。 b) 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c) 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d) 發生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為防止損害積極采取措施, 避免了較大損失者。 e) 節約原材物料或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f) 有其它較大功績者。 5.2.3. 記大功 5.2.3.1. 獎勵措施。 每次加發 8002000 元獎金。 年度內記大功一次者, 可獲得公司“陽光之星”星級員工稱號或在原星級標準上增加 一星星級。 5.2.3.2.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a) 遇有意外事故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 失者。 b) 發現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損失 者。
5、c) 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5.2.4. 獎金或晉級 5.2.4.1. 獎勵措施:一次給予 2000 元以上獎金,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 給予其它獎勵。 5.2.4.2.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發放獎金或晉級: a) 對公司經營管理確有重大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績 效突出者。 b)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員工表率者。 c) 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d) 服務每滿五年, 考績優良, 未曾有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e) “陽光之星”星級員工與其星級標準薪資相對應。 5.3. 處罰處罰 5.3.1. 員工處罰的種類: 口頭警告、 書面警告、 違紀辭退、 無薪停職。 5.3.1.1. 口頭警告:
6、犯有輕微過錯的員工將受到口頭警告,每次罰款人 民幣 2050 元。 造成經濟損失的照價予以賠償。 每三次口頭警 告將得到一張書面警告并在原星級標準上降一星級, 同時按書 面警告予以處罰。管理人員應在過失單上標明口頭警告的次 數,由員工簽收。 5.3.1.2. 書面警告:是對員工較為嚴重違紀行為的處罰。犯有重大過錯 的員工一是將收到書面警告,每次書面警告罰款人民幣 50500 元,并扣除當月業績工資的 20%50%;二是由此造成 的經濟損失照價賠償并視情節予以罰款 13 倍; 三是予以通報 批評,并在原星級標準上降一星級;四是下崗學習 12 周。下 崗學習期間停發工資,只發給基本生活費,培訓合格
7、后方可上 崗,不合格將予以辭退。年內書面警告兩次者,予以辭退。員 工違反重大過錯,如屬相關負責人管理不善所致,須追究其連 帶責任。直接負責人的處罰金額為當事人的 2050%,間接負 責人的處罰金額為當事人的 1030%。 5.3.1.3. 違紀辭退:犯有嚴重過錯的員工及犯有重大過錯兩次的員工, 一是將予以違紀辭退, 也可根據其所犯過失之情節給予降級降 職的處分;二是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令賠償并處損失金額 1 倍至 5 倍的罰款,嚴重者提交司法部門。員工違反嚴重過錯, 如屬相關負責人管理不善所致,須追究其連帶責任。直接負責 人的處罰金額為當事人的 2050%,間接負責人的處罰金額為 當事人的 1
8、030%。被違紀辭退的員工沒有任何補償。 5.3.1.4. 無薪停職: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為便于事件調查和維 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等原因, 在調查和考慮是否對其做出辭 退之前,可以給員工以無薪停職的處理。為此,人力資源部將 對本人簽發書面通知。無薪停職以 15 天為限。無薪停職期間 將不享受工資及獎金。如果該員工被查處無辜,應予復職并補 發停職期間工資及獎金, 也可根據所犯過失的輕重酌情另行處 理。 5.3.2. 處罰權限 5.3.2.1. 樓層管理員、樓層主管、值班人員對各管理/檢查分區的員工 進行日常檢查及監督,如有違紀情況發生,需現場開具處罰 通知單 , 處罰通知單一式三聯,發出部
9、門/人、財務部及 受罰員工各留存一聯。 如是罰金, 受罰員工應持 罰款通知單 財務部留存聯、簽收人留存聯在指定時間內到財務部交付罰 金,逾期雙倍交付。 5.3.2.2. 財務部在收取罰金時,應開具現金收據并在處罰通知單簽 收人聯上加蓋“現金收訖”章。 5.3.2.3. 受罰員工應在罰金交付后一個工作日內,將有財務部加蓋“現 金收訖”的處罰通知單交回處罰發出人予以確認。 5.3.2.4. 樓層管理員、值班人員應持用完的處罰通知單 (序號應連 續,如有作廢聯須注明原因并確保三聯都不得缺少)到人力資 源部換領新的處罰通知單 。 5.3.3. 過失種類 5.3.3.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輕微過錯:
10、 a) 上班遲到、早退,擅自空崗、串崗或離崗時未經主管同意。 b) 違反公司一般紀律,如工作區域吃東西、伸懶腰、吹口哨、 哼歌曲、打響指、照鏡子、化妝、站姿不正、梳頭發、剪指 甲、抓癢、挖耳、摳鼻孔、打哈欠等有失職業風度的動作。 c) 未經許可,穿工裝乘坐客梯。 d) 在工作時間打私人電話或私事會客。 e) 儀容儀表、著裝、佩帶工牌未按儀容儀表規范要求執 行。 f) 上、下班時間不按規定打考勤卡或漏打考勤卡。 g) 工作時間聊天、翻閱書報雜志。 h) 柜臺內商品擺放雜亂或空柜;在柜臺貨架上存放私人物品 或與營業無關的物品。 i) 柜臺、貨架、商品有灰塵。 j) 未經允許,使用公司電話、文具、設
11、施、設備處理私人事情。 k) 在公司內吵鬧、大聲喧嘩、嬉笑、會客長談、粗言穢語、 勾肩搭背等不雅行為。 l) 工作時間外出吸煙、就餐、或提前到餐廳就餐。 m) 不遵守公司的防火、防盜、防竊等安全制度,未造成損失 者。 n) 利用工作之便私拿或私用公司物品(如包裝袋、手提袋等) 的。 o) 在更衣柜內放置制服以及個人衛生用品以外的物品。 p) 未經許可穿制服下班。 q) 服務時未使用文明禮貌用語,未講普通話。 r) 公司內著工裝,見了顧客不主動問好打招呼。 s) 公司組織的各類活動或參加會議時遲到或早退;參加培訓 期間遲到、早退,不遵守課堂紀律,不按規定上交培訓心 得等。 t) 隨地吐痰、亂扔紙
12、屑雜物及各種不衛生行為。 u) 出售商品有貨無價、有價無貨或商品標價與商品不符。 v) 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失誤或財產損失,情節輕微。 w) 收銀員工作時無唱收唱付。 x) 對犯“重大過錯”者知情不報。 y) 違犯有關工作程序及管理規定,情節輕微者。 5.3.3.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重大過錯: a) 私留現金、私拿長款,私分濫拿贈品、促銷品。 b) 發生長、短款,長、短貨隱瞞不報或制止上報。 c) 商場內私自代賣商品、私存緊俏、銷價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 謀取差價。 d) 拾到顧客遺失物品據為己有。 e) 對顧客不禮貌,引起顧客不滿或投訴,影響公司聲譽。 f) 故意損壞商品或公共財物,造成一定
13、損失者。 g) 對公司內任何人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出言不遜,制造事 端,進行恐嚇威脅。 h) 不聽指揮,不服從分配,糾纏、威脅、侮辱領導,不與同事 協作,無理取鬧。 i) 不服從、拒絕或故意不完成領導分配的工作,尤其在緊急情 況下拒絕加班。 j) 營業中因空崗、離崗或責任心不強造成商品及財產損失,未 造成重大損失。 k) 不按規定程序退換商品,造成經濟損失或引起顧客投訴。 l) 服務效率差或因結帳、點款、點貨、整理商品等原因而怠慢 顧客,引起顧客明顯不悅。 m) 不主動向保安人員出示所攜帶的包裹物品或拒絕保安人員的 安全檢查。 n) 未經領導批準私自將商品外借。 o) 公司組織的各類活動、會
14、議無故不出席;參加培訓期間無故 不到,培訓考試不合格及考試時有作弊現象。 p) 未經領導許可標貼、涂改任何通知、通告等宣傳品。 q) 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情節較 輕者。 r) 違犯公司安全制度,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和設備、設施。 s) 無視管理制度,輕微過錯三次,屢教不改者。 t) 對犯“嚴重過錯”者知情不報。 u) 商品未經采購部統一驗收、檢驗,私自上柜銷售者。 v) 曠工三天以內者。 w) 工作中酗酒或酒后上崗。 x) 工作時間打瞌睡、下棋、打撲克及做其他游戲。 y) 在任何非吸煙區吸煙。 z) 在公司內相互吵架、謾罵,傳閱黃色刊物 aa) 違反有關工作程序或管理規定
15、,情節重大者。 bb) 利用工作之便向供應商要求折扣或按照公司進價購買商品。 5.3.3.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嚴重過錯: a) 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報告,偽造、涂改各種記錄和文件。 b) 具有不誠實或欺騙行為,包括病假單、各種報銷單據。 c) 偷竊商品或同事財物、 貪污銷貨款、 窩臟等其它違紀違法行為, 無論價值多少。 d) 利用工作之便,向供貨商索要現金及物品,或收取供貨商贈送 財物、有價購物券等。 e) 私留、截留、冒領促銷獎券、獎品、贈品。 f) 參與賭博或行賄、受賄。 g) 聚眾鬧事,煽動員工集體怠工、罷工等行為。 h) 違反公司廉政建設規定、保密紀律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i) 未
16、經公司同意,服務于其他單位,或利用公司的名義以獲取個 人私利。 j)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員工之間的關系。 k)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 l) 私自提價,坑害消費者,損害公司聲譽。 m)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打折銷售商品。 n) 未經領導許可將公司情報泄露給任何宣傳媒介, 或給商業競爭 者任何形式的協助。 o) 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而導致公司重大損失。 p) 因服務態度惡劣或質量事故, 被投訴到上級主管部門造成惡劣 影響或被新聞界曝光,使公司聲譽受損。 q) 員工在年度綜合考核評議不合格者(每半年一次,時間不確 定) 。 r) 忽視和違反公司安全條例,導致公司和人員嚴重經濟
17、損失。 s) 未經許可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公司并造成后果者。 t)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 造成公司財產受損或人員傷亡。 u) 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情節較重 者。 v)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條例被公安司法機關拘留審查。 w)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x) 連續曠工 3 天,年累計曠工 7 天。 y) 5 次犯有輕微過錯者。 z) 未辦妥辭職手續前擅自離職。 aa) 毆打他人或相互打斗。 bb) 違反公司其他工作程序或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5.3.4. 員工上訴 員工對其處罰不滿或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可以書面形式直接向 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提請處理。 6 記錄記錄 61 處罰通知單 處處 罰罰 通通 知知 單單 姓 名 部 門 事 由 處 罰 備 注 罰款請于 月 日前到財務部交付。逾期加倍處罰。 發出部門/人: 當事人: 第一聯:存 根 第二聯:財務部 每三聯: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