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 函 管 理 規 定信 函 管 理 規 定 1. 目的目的 為規范陽光百貨公司介紹信、 公函的使用范圍和管理, 特制定 本規定。 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陽光百貨信函的管理。 3. 職責職責 辦公室負責公司信函的開具及全面管理。 4.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4.1. 公司介紹信、函使用范圍 4.1.1. 以公司名義聯系工作發出的函件; 4.1.2. 因公外出聯系業務、住宿; 4.1.3. 公司員工去有關部門聯系正當事宜(必須執介紹信、函時) 。 4.2. 開具介紹信、函的審批程序及要求 4.2.1. 辦公室秘書主管負責介紹信及存根的管理。 4.2.2. 因公需開具公司介紹信、函時,由
2、經辦人持部門負責人簽字 的“信函開具申請表”到辦公室開具介紹信,由秘書主管審 核后開具信函(必要時須經辦公室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 介紹信上須寫明聯系單位、具體事由、日期及有效期,并加 蓋公章。介紹信中的內容應與存根一致。 4.2.3. 如多人使用一張介紹信時,應寫“等人” ,人數應用 大寫漢字書寫。 4.2.4. 因私事需開介紹信、函時,需經辦公室經理或分管領導審批 后方可用印。 4.2.5. 未經總經理批準嚴禁開具空白介紹信或未注明日期及有效期 的介紹信。 4.2.6. 介紹信合訂本用完時,存根應當存檔,保管期為三年,過期 銷毀時需經辦公室經理批準。 起草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4.3. 檢查與考核 4.3.1. 未經批準開具介紹信或開具空白介紹信,介紹信開具人應承 擔相應責任并受罰當月業績工資,扣罰辦公室秘書主管 100 元。 4.3.2. 上述情況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以上條款進行處罰外, 可視 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 5. 記錄記錄 5.1. 信函開具申請表 本制度自本制度自 20032003 年年 1212 月月 2929 日起生效日起生效 信函開具申請表信函開具申請表 申請部門 申請人 部門經理 信函使用 說 明 總經理 批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