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禮 品 管 理 制 度禮 品 管 理 制 度 1 目的目的 為規范陽光百貨公司各部門人員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 的行為,嚴肅紀律、保證清廉、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陽光百貨辦公人員在接受及饋贈禮品時的管理。 3 職責職責 辦公室負責公司禮品的集中管理,負責對外贈送和接受禮品的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 4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4.1 本規定所稱的禮品,是指禮物、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等。 4.2 本規定所指的對外商務活動是指參加各種慶典、展覽、培訓、會議、 參觀、訪問及與其他公司、供貨商、客戶的交往等。 4.3 贈送禮品 4.3.1 對外贈送禮物必須貫徹
2、節約、從簡的原則。禮物選擇應當以符合公 司企業文化的紀念品或具有青島地方特色的紀念品為主,特殊客戶 可酌情考慮。 4.3.2 對來訪的客戶,原則上不主動贈送禮物。如客戶首先向我方贈送禮 物,可回贈適當禮物。 4.3.3 根據國際慣例和對外工作需要,必要時可以對外贈送禮物。 4.3.4 對外贈送禮物或者回贈禮物時,必須以請示報告形式經部門經理簽 字確認后,報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執行,禮物的金額標準另行規定。 4.4 接受禮品 4.4.1 在對外公務活動中接受的禮物,應自接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物 的,自回公司之日起)兩日之內填寫禮品記錄單,將應上繳的禮物 上繳辦公室并簽字確認。 4.4.2 在對外
3、公務活動中,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時,應當予以謝絕; 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必須一律上繳公司。 4.4.3 公司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工作的禮品饋贈,對由于 起草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工作的禮品, 不論價值大小, 不分禮品類別,一律登記上交并以報告形式報經理室審批。 4.5 禮品的保管及處理 4.5.1 辦公室對于各部門上繳的禮品,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4.5.2 辦公室應對上繳禮品進行分類保管,對禮金、有價證券等的時間進 行統計,在有效時間內做出處理。 4.5.3 辦公室應當每月向公司通報禮品的接受及處理
4、情況。 4.5.4 各部門如有工作需要進行禮品轉送,應按照客戶的實際情況予以選 擇,并填寫禮品記錄單,報總經理室審批后執行。 4.5.5 處理方法: 4.5.5.1 有紀念意義、觀賞性的或金銀珠寶等貴重禮品,可作為公司會議室 或總經理室的裝飾物品;如要轉送,需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4.5.5.2 實用性禮品,如適用公司有關部門使用的,可酌情以獎品或獎勵方 式由辦公室予以發放。 4.5.5.3 貴重的個人消費品,如消費券、使用物品等,視情況可用來作為有 突出貢獻員工的獎勵,或用來轉送客戶。 4.5.5.4 價值低的物品可作為對員工的獎勵。 4.5.5.5 如有特殊情況,需寫借用請示報告,經部門經理
5、簽字確認后,報總 經理審批,后可以借用禮品,用畢需立即歸還。 4.6 原則 4.6.1 公司各部門在公務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和接受禮品時,必須依照 本規定執行。 4.6.2 公司人員在對外公務活動及與供貨商、客戶交往過程中,不得做出 任何有損公司形象、信譽和名譽的事情,不得私自收授禮品,不得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對方索取禮品。 4.6.3 公司嚴禁各部門員工利用職務、工作之便刁難供貨商或相關人員, 向對方索取、收受“提成” 、 “酬金” 、 “有價證券” 、 “禮品” 、 “促銷 禮品”等。 4.6.4 公司人員不得隱瞞禮品實情或謊報禮品數量,對隱瞞不交或多收少 交的部門和人員,一律按照員工獎懲條例 、 陽光百貨員工廉政 協議嚴肅處理。 4.6.5 公司任何部門、個人嚴禁私設小金庫,所有禮品必須統一納入公司 管理。 4.6.6 公司對禮品管理部門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禮品丟失,依照員工獎懲 條例予以處罰。 4.6.7 公司嚴禁部門或個人因私轉送公司禮品,一旦發現,按貪污受賄處 理。 5 相關文件相關文件 51 員工獎懲條例 52 陽光百貨員工廉政協議 6 記錄記錄 61 陽光百貨禮品登記表 本制度自本制度自 20032003 年年 9 9 月月 2525 日起生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