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備 用 金 管 理 制 度備 用 金 管 理 制 度 1.1. 目的目的 為規范青島陽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備用金的適 用范圍、申請程序及使用、回收、檢查等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陽光百貨需備用金的部門。 3.3. 職責職責 3.1 財務部負責備用金的審核及使用監督; 3.2 總經理負責備用金的批準。 4.4.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4.1. 申請備用金的條件 4.1.1 小額的、日常性資金支出,不便于隨時報銷的。 4.1.2 申請部門有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4.1.3 能確保備用金的安全、完整。 4.2 備用金的申請程序 4.2.1 申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
2、申請。申請內容包括: a)理由 b)用途 c)金額(備用金金額不得超過 3000 元) d)保管人 e)保管措施 4.2.2 備用金申請的審批 a)備用金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 b)分管領導審批。 c)總經理審批。 起草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d)財務部負責人負責具體操作過程的審批。 4.2.3 申請部門持手續完整的備用金申請,到財務部門辦理借用手續。 財務部門根據備用金申請給于辦理借用,同時設立相應的備用金 帳戶進行管理。 4.3 備用金保管和使用。 4.3.1 備用金由專人負責保管。 4.3.2 日常支出從備用金中支付。 4.3.3 根據備用金使用和余額情況,將發生
3、的業務支出單據匯總、整理, 填制報銷單,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后的金額補充備 用金。 4.3.4 備用金應按申請用途使用,嚴禁將備用金挪做它用。 4.3.5 嚴禁白條抵庫。 4.4 備用金的檢查。 4.4.1 財務部門負責備用金的檢查。備用金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制度。 a)財務部門負責備用金的檢查。按月或季度定期檢查備用金的保 管和使用情況,備用金檢查需備用金保管人、部門負責人、檢 查人員三方在場。 b)財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的對備用金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進行抽查,備用金抽查需備用金保管人、部門負責人、檢查人 員三方在場。 4.5 備用金的回收。 4.5.1 因經營業務情況的變化,需要收回部門備用金的,由備用金使用 部門或財務部門提出交回或收回申請,經使用部門負責人、財務 部負責人、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后,予以收回。 4.5.2 對于不按申請用途使用、備用金保管混亂的,根據檢查或抽查報 告,由財務部門提出收回申請,經使用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 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后,予以收回。 4.5.3 備用金收回申請簽批后,三個工作日之內備用金使用部門到財務 部門辦理備用金退回手續。 4.6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檢查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