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陽 光 百 貨陽 光 百 貨 - -青 島 峰 恩青 島 峰 恩 ICIC 卡 管 理 規 定卡 管 理 規 定 1.1. 目的目的 陽光百貨-青島峰恩 IC 卡具有儲值性資金卡的功能。為保證 雙方公司資金的安全性, 特制定本規定, 以規范 IC 卡的制作、 保管、發行、發售、使用、充值、帳務核對工作。 青島峰恩 IC 卡以下簡稱 IC 卡。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 IC 卡的制作、保管、發行、發售、使用、掛失、充值、 對帳等環節。 3.3. 職責職責 3.1. 青島峰恩負責 IC 卡的設計及制作數量的確定;承擔 IC 卡的 制作費用。 3.2. IC 卡的號段編碼規則由陽光百貨財
2、務部信息中心負責確定。 3.3. 陽光百貨財務部負責 IC 卡的發行、發售、充值的管理,發行、 交易金額的管理及結算。 3.4. 陽光百貨財務部負責 IC 卡帳、表、單的設計和指導工作。 4.4.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4.1. 制卡 4.1.1. 青島峰恩根據需要提出制卡數量的需求,由陽光百貨聯系制 卡公司。 4.1.2. 青島峰恩負責卡面圖案及內容設計的確認。 4.1.3. 陽光百貨財務部信息中心根據確定的 IC 卡的制作數量給予確 定卡號的范圍。 4.1.4. 青島峰恩 IC 卡的制作,由青島峰恩公司與制卡公司單獨協議 制作、驗收。 4.2. 保管 4.2.1. 青島峰恩公司自行保管。 起草
3、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4.3. 發行 4.3.1. IC 卡作為陽光百貨帶有儲值性質 IC 卡的一種, 其發行應遵守 陽光百貨 IC 卡發行的有關規定。 4.3.2. IC 卡的發行由陽光百貨財務部專人負責,由財務部信息中心 在 ERP 系統中給予授權, 按照陽光百貨 IC 卡的發行程序發行。 4.4. 發售 4.4.1. IC 卡發售的控制和管理由陽光百貨財務部負責 4.4.2. 陽光百貨財務部指導發售部門和發售人員建立相關賬簿。青 島峰恩公司 IC 卡發售人員應根據要求建立完善的帳務帳簿。 4.4.3. 發售部門應由專人負責 IC 卡的發售管理工作及為售出卡的保
4、 管核對工作,及 IC 卡的申領工作,以確保 IC 卡的安全。 4.4.4. IC 卡的發售點在青島峰恩設一處。青島峰恩發售點由青島峰 恩根據需要指定,應以書面形式向陽光百貨財務部提出并備 案,確定后,一般不予以變更,若確需變更指定的,由青島 峰恩、陽光百貨財務部共同復核相關的帳務,辦理交接手續 后才準予變更。 4.4.5. 若指定 IC 卡發售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辭職等原因,不再負責 IC 卡的發售工作時,必須交接清帳務。 4.4.6. 交接內容包括: a. 未售出 IC 卡。對未售出 IC 卡要當面查詢余額,清點數量。 b. 賬簿,登記 IC 卡領用、發售、收款、交款、結存的賬簿。 4.4.
5、7. IC 卡的發售程序 IC 卡的發行面值,發行售價由青島峰恩、陽光百貨共同協商 確定,確定后以書面形式交陽光百貨財務部備案。 4.4.8. 發售點每天上午將前一天的 IC 卡銷售款及交款單交陽光百貨 財務部。陽光百貨財務部復核無誤后,在交款單上加蓋收款 專用章和經辦人章后返還一聯。 4.5. 使用 4.5.1. IC 卡只限在青島峰恩(1 樓芭芭拉咖啡、瑞琪蒙面汀、二樓 芭哈瑪餐廳)使用,通過 IC 卡讀寫器記錄到陽光百貨 ERP 系 統,收款員每日打印出 IC 卡交易報表。 4.5.2. 陽光百貨提供 IC 卡交易日報,并在 ERP 系統中給予青島峰恩 查詢權。 4.6. 掛失 4.6.
6、1. 青島峰恩負責辦理 IC 卡的掛失辦理。 4.6.2. 顧客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掛失手續。青島峰恩受理后詳細填 寫 IC 卡掛失記錄一式兩份,一份轉交陽光百貨財務部,陽光 百貨財務部根據掛失記錄單,將掛失 IC 卡給予禁用。 4.6.3. 青島峰恩給予補辦新的 IC 卡。 4.6.4. 因掛失產生的一切糾紛與損失,由青島峰恩公司自行承擔。 4.7. 空卡的回收 4.7.1. 青島峰恩 IC 卡屬可循環使用的卡,對于卡上余額為 0 的青島 峰恩 IC 卡,收銀員應予以收回。 4.8. 充值 4.8.1. 根據顧客充值要求制作存款單,并在 IC 卡上給予充值。 4.8.2. 第二天上午,將顧客充值款,存款日報表和交款單交陽光百 貨財務部。 4.8.3. 陽光百貨財務部復核無誤后,在交款單上加蓋收款專用章和 經辦人章后返還一聯。 4.9. 管理 陽光百貨財務部不定期對發售點 IC 卡的存量、賬簿的登記情 況進行檢查。 4.10. 本規定自本規定自 20042004 年年 8 8 月月 1212 日起執行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