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 庫 管 理 規 定金 庫 管 理 規 定 1 1 目的目的 為確保陽光百貨金庫的安全,規范金庫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 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金庫的管理。 3.3. 職責職責 3.1 財務部收銀主管負責公司金庫的使用、防盜、防火等安全防范工作。 3.2 總務部安保負責金庫的安全保衛、檢查等工作。 4. 4.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4.1 安全防范工作必須做到職責明確,制度落實,收銀主管應與安保部門 簽定責任書。 4.2 金庫要門窗牢固,安裝防盜、防火設備設施。 4.3 非工作人員、閑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金庫重地。 4.4 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重要票據、收銀包(加鎖)必須存
2、放入金庫 保險柜內。 4.5 保險柜必須撥亂密碼,鑰匙按規定數量配置并由專人保管,并且必須 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放置或存放在辦公地點。 4.6 金庫工作人員在進入金庫前應由收銀主管關閉報警裝置,離開后由收 銀主管開啟報警裝置。 4.7 原使用保險柜人員調離崗位時應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并及時更換報 警裝置密碼、保險柜密碼。 4.8 金庫若發現失竊等重大情況,要沉著冷靜,及時報告總務部安保和總 經理,保護好現場,及時處理。 4.9 健全檢查制度,部門隨時抽查,安保部門一周一查,堅持每月一次大 檢查,并做好檢查、測驗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4.10 到銀行交送營業款,必須由安保人員護送,確保安全。 起草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4.11 收銀主管、收銀員、財務人員、安保人員及相關人員對公司的收款時 間、收款路線、收款金額必須做好保密工作。 4.12 因工作人員不負責任,造成差錯,一律由當事人賠償。造成重大損失 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4.13 銷貨款應及時交銀行或財務部,盡量減少現金存量。財務部應確 定合理的備用金,做到既保持較低的備用金,又能保證商場正 常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