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落實聯銷合同“商品管理”條款的規定關于落實聯銷合同“商品管理”條款的規定 1.1. 目的目的 為增強商品質量管理意識,落實聯銷合同中“商品管理”條 款之規定,完善公司商品質量管理體系,本著平等、互利、 誠信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2.1. 凡因商品質量問題向責任供應商追償違約金及賠償金的; 2.2. 供應商違反聯銷合同約定私自進貨、退貨的。 3.3. 依據依據 3.1. 商品聯銷合同中有關“商品管理”條款之規定; 3.2. 陽光百貨商品進銷存流程 、 商品質量管理制度 、 物價 計量管理制度 、 商品驗收管理制度等。 4.4. 職責職責 4.1. 采購部招商負責
2、調查、處理供應商的違約行為并收取質量違 約金。 4.2.4.2. 營銷部、物流中心負責檢查、判定供應商的違約行為并報告 采購部招商。 5.5. 內容內容 5.1. 質量違約金 5.1.1. 供應商不遵守合同約定及制度規定,違反工作程序,給陽光 百貨帶來商品質量隱患,或者所提供的商品存在質量缺陷, 造成陽光百貨實際或潛在的經濟損失、名譽損失,均是違背 合同條款的違約行為,應承擔質量違約金。 5.1.2. 質量違約金的多少視違約行為的性質收取,最高金額不超過 10000 元。 5.1.3. 追償供應商質量違約金,并不影響陽光百貨對違約供應商參 照其它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如將供應商清除出場、賠償公
3、司及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等。 5.1.4. 因商品質量問題陽光百貨向消費者進行賠付或向執法部門支 付罰金的損失,均由責任供應商全額承擔。 5.2. 違約行為及違約金追償標準 5.2.1. 食品: 起草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a) 假冒偽劣產品:3000 元/次 b) 有異味、變質、夾雜異物:500-1000 元/次 c) 過保質期:800-1000 元/次 d) 無生產日期:500-1000 元/次 e) 凈含量不足:500-1000 元/兩次 f) 其它標識不全或模糊:500-800 元/次 g) 其它問題:500 元/次 5.2.2. 服裝鞋帽 a) 假冒偽劣產品:3
4、000 元/次 b) 實際成份含量與標識不符:1000-2000 元/次 c) 無合格證:500-1000 元/次 d) 無內標(側標) :500-1000 元/次 e) 內外標識不符:500-1000 元/次 f) 標識不全或模糊:500-800 元/次 g) 其它問題:500 元/次 5.2.3. 其它產品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5.2.4. 商品進貨、退貨未經物流中心檢驗:500 元/次。 5.2.5. 以下問題 3000 元-10000 元/次: a) 商品質量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 b) 所提供商品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查處,或被主管部門確認 為假冒偽劣商品,對公司造成負面
5、影響的; c) 政府主管部門商品抽樣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 異議的; d) 偽造商品質量相關證明文件的。 5.3. 追償供應商質量違約金的程序 5.3.1. 物流中心、營銷部檢查發現供應商違反 4.2 條所列質量違約 行為的,應填寫“不合格商品登記表” ,并注明處理意見,及 時報采購部招商處理; 5.3.2. 采購部招商根據“不合格商品登記表”的內容進行調查落實, 情況屬實的做“追償違約金通知” ,內容包括不合格事實,供 應商名稱、追償金額等,報總經理批準后發函供應商; 5.3.3. 對于性質嚴重、影響大的質量違約行為,除追償違約金外, 采購部招商必須做出書面通報,在公司內予以網上公布
6、; 5.3.4. 供應商繳納違約金,由采購部招商負責監督繳納。財務部依 據通知單統一收取并開具收據,禁止自行收取。供應商交款 后,將收據復印件送至采購部備案。 5.3.5. 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單之日起 10 日內拒不繳納違約金的,由采 購部招商書面通知財務部在其貨款中予以扣除。 5.4. 供方評價 采購部招商應將供應商的違約行為予以記錄備案,作為對供 應商實施動態管理及再評價的依據之一。 6.6. 相關文件相關文件 6.1. 商品進銷存流程 6.2. 商品質量管理制度 6.3. 物價計量管理制度 6.4. 商品驗收管理制度 7.7. 相關記錄相關記錄 7.1. 陽光百貨商品聯銷合同 7.2. 追償違約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