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動火專項施工方案為加強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確保本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規范,特制訂以下施工方案。一、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1、建筑工地必須實行消防責任制,加強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國家、集體財產和人身的安全。2、工地的防火、保衛工作有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負責。責任人系該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承包負責人或土地承包負責人,責任人應根據建筑工地大小,及時配備值班糾察人員,該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保衛工作,選派專人管理。3、工地應該落實防火、保衛責任制,施工現場危險品管理、安全用電管理、動用明火審批規章制度,及時配備
2、值班糾察,監護人員,做到不定期地對工地各項規章制度的檢查和有效落實。4、工地內易燃易爆倉庫或場地所應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對不再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及時清理和處理,工棚和臨時宿舍內,嚴禁明火取暖,嚴禁使用“熱得快”等各類電器爐灶等。5、建筑工地臨時動火,必須符合動火的規范要求,填寫動火審批表,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方可動火。二、施工現場防火措施1、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2、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3、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
3、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4、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5、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7、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8、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9、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三、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
4、審批制度。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1)禁火區域內;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顧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一級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3)各種受壓設備;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動火。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5、二級動火作業由現場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監理單
5、位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現場負責人及監理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四、滅火器材配備措施1、機房、垂直運輸設備的操作室、值班室、臨時動火作業場所等,配備不少于1個;2、集體宿舍,每25內不少于1個;3、易燃易爆物品倉、可燃物堆放場、木制作場所等,50以內配備不少于2個,每增50增配1個;4、施工辦公室、水泥倉、廚房等100以內配備不少于1個,每增50增配1個;5、在建建筑物,施工層在500以內,配備不少于2個,每增500增配1個。五、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
6、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2、凡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