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1 授權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一、案情簡介2003 年 4 月, A 公司某項目經理部與B 公司簽訂了加工定作合同,約定B公司幫該項目經理部加工橡膠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別約定:“貨款必須按合同所約定的賬號結算,否則造成經濟損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項目經理部)承擔。 ”合同履行中, A公司項目經理部按指定賬戶向B公司支付了貨款10 萬元。 2003 年 6 月,B公司業務員C (合同經辦人)在沒有出具書面收款授權的情況下,要求A公司項目經理部向其付款, A公司項目經理部未嚴格審查,以現金方式向C 支付了 15 萬元。后 C從 B 公司辭職。 B公司拒絕承認收到業務員C的 15萬貨款,
2、由此引發訴訟。二、裁判結果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約定貨款必須向B公司指定帳戶支付,B公司未授權業務員C收款, C收款屬于個人行為,因此一審判決A公司敗訴,A公司向 B公司支付 15 萬元貨款、違約金和利息的義務。三、管理建議:本案例反映了授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強授權管理應當做到以下幾點:1、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求簽約對方單位的合同簽訂人(對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必須嚴格審查對方合同簽訂人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事宜。2、合同中約定,必須支付到對方單位指定賬戶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約定將款項付到合同指定賬戶。若需要付到其他賬戶,必須要求對方單位出具書面的委托付款書。3、
3、支付合同款項時,盡量通過銀行電匯或者銀行票據進行,不得將現金、現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欄為空白的轉帳支票直接付給對方的合同經辦人。4、代債權人向其他人付款時,必須要求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委托書。5、分包單位的材料領用人,也必須是經過分包單位授權現場人員。如施工中由對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領了材料,事后必須要求對方的現場被授權人及時簽字確認領用材料的數量和材料單價。6、必須妥善保管簽約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若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對方提供的授權委托書是復印件或者是傳真件的,一定要注意及時索要原件。7、原則上要求項目經理部必須留存分包隊伍合同簽訂人、材料領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領用人、分包結算簽訂人的有效
4、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案例 2 分包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會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繳一、案情簡介2003 年 8 月,A公司與 B交通設計院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 A公司將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給B 交通設計院總承包施工。B交通設計院于同年9 月與個人黃某簽訂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將其總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給黃某組織的施工隊施工。B交通設計院按分包價的4.5 提取管理費,其他一切費用及稅金由黃某承擔。此后,B交通設計院從黃某處收取管理費20 萬元。后雙方因結算爭議訴爭至法院。二、裁判結果B交通設計院在與A 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將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給黃某個人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
5、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的規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決定書決定收繳B 交通設計院獲取的非法所得4.5%的管理費,同時其仍應向黃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管理建議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約定收取管理費所導致法律責任問題。為規避此類法律風險,應當注意以
6、下幾點:1、分包合同應當回避“總包單位收幾個點管理費”或者“總包合同清單價下浮X% 做為分包單價”之類的表述,這種約定及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非法所得,將被予以追繳,還有可能被處以罰款。2005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2004 年 3 月 19 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贛高法200552 號文下發的關于印發二00 四年全
7、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更明確的指出: “對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對因其超越資質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資質的,對間接費和其他直接費予以收繳。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收取管理費的,對該收取的管理費部分予以收繳?!?、分包合同的單價的約定應當針對不同的工作內容進行確定,并以清單列明,工作量的確定要采取根據現場施工簽認工程量的方式確定。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現委托分包單位施工的字樣,否則訴訟中法院有可能將分包合同關系認定為委托關系,導致分包單位的對外債務由總包單位承擔。第 1 頁,共 24 頁案例 3 合同變更要注意完善細節一、案情簡介:2004 年 12 月
8、,A公司項目經理部,經中間人B 介紹,與 C公司簽訂了工程材料買賣合同。A公司項目經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貨款10 萬元,向中間人B支付了貨款32 萬元。后 A公司項目經理部和C公司協商對原合同進行了變更,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寫條款“由中間人B代 C公司收款”,但沒有加蓋印章或簽字確認。另外雙方辦理了材料款結算,結算金額為45 萬元。2006 年 7 月,C公司以 A 公司項目經理部未及時付款,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稱 A公司僅付貨款10 萬元,要求 A公司支付剩余貨款35 萬元。二、裁判結果在法院一審過程中,A公司主張基于C公司與中間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關系,A公司向 B付款,也即向
9、C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C公司主張合同上有關委托收款是A公司單方手寫添加, 并未取得 C 公司同意,對 C公司均無約束力, 因此 A公司應按照結算金額45 萬元,向 C公司支付剩余貨款35 萬元。一審法院初步認定A 公司手寫的委托收款條款,未經雙方簽字確認,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判決A 公司應向 B公司支付 35 萬元。三、管理建議1、合同條款修改時,必須由雙方加蓋單位公章或者雙方的代理人簽字確認。2、合同簽訂后,頁面較多的要在加蓋騎縫章或者由授權簽定人逐頁小簽。3、任何合同內容的變更宜采用書面方式。經過公證和備案的合同變更時,對變更的部分也必須公證和備案。案例 4 利用約定管轄條款,保
10、護企業合法權益一、案情簡介2005 年 10 月, A公司項目經理部與B公司簽訂一份分包合同,該分包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為:“訴訟應由某某市某某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仲裁應由某某市經濟協議仲裁機關作出裁定”。后 B 公司因進度不能滿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 公司責令退場,雙方因結算事宜產生爭議, A公司將 B公司訴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訴訟標的為200 萬元。二、裁判結果A公司在答辯期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指出分包合同約定了地域管轄,即應由某某市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工程地C法院以約定管轄無效駁回了 A 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同時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條款約定錯誤,仲裁機構也不受理仲裁。三、管理建議中華
11、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爭議管轄的法院,但是約定的法院必須是與合同有關聯的法院,即只能在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例示如下: “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惫茌牀l款是一個較簡單,但十分重要的條款。按照局合同范本有關管轄的規定或分包合同范本中的爭議處理條款,將對我們解決糾紛提供很大便利。要求必須做到:1、為規避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和降低訴訟成本,要求我方享有一定主動權的工程分包、勞務分包等合同中,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且應約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
12、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同時有關于仲裁和訴訟的約定,否則將導致約定無效。同時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管轄法院或約定的法院不明也導致約定無效。3、當約定仲裁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約定的仲裁機構要明確具體,并且要客觀存在。(2)不能約定在某某工商局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4、由于仲裁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到被申請人的住所地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原則上要求我方作為出租方的船舶租賃、設備租賃合同,不得約定仲裁。5、關于約定訴訟。在分包合同中應約定由“甲方(我方)隸屬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得對管轄的法院的級別進行約定,如:若出現爭議在“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就違反了不得對級別管轄進行約定的規
13、定,直接導致此約定無效。6、在加工定作合同中,應約定在項目經理部所屬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對方在無管轄權法院起訴的,要在答辯期間內及時提起管轄權異議。案例 5 強化分包結算管理,減少分包合同爭議一、案情簡介2002 年,A公司某項目經理部與B施工隊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約定 B施工隊承接A 項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任務,工作內容為工程造價若干。另約定,如因A項目經理部原因導致B施工隊工期延誤造成設備停滯的,每天補償5000 元。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未能及時提供施工場地導致A 未能及時向B 提供場地等原因,B 施工隊設備在場停工了53 天。 2004 年雙第 2 頁,共 24 頁方對誤工損
14、失外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并達成書面一致,結算書中明確“以上結算金額不含誤工損失”。后 B施工隊據此起訴A公司,要求支付誤工損失26.5 萬元及利息。二、裁判結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B 施工隊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工程結算書、 監理出具的有停工誤工現象發生的證明以及A項目經理部留守人員2004年 12 月出具的蓋有項目經理部財務專用章的欠款證明,用以證明誤工天數及A項目經理部確認欠款金額的事實。A項目經理部提供了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出警記錄,證明欠款證明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做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受脅迫的民事行為可撤銷,應屬無效。鑒于誤工損失事實的存在,以及在工程分包結算中留有口子,A項
15、目經理部主動與B施工隊達成和解,B施工隊撤訴,案件得以解決。三、管理建議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結算方面的問題。綜合目前項目管理現狀,辦理分包工程結算時應注意做到以下幾點:1、最終的分包結算必須簽訂書面的分包結算協議。中間結算應當標明所結算的工作內容的時間段,前后之間有包含關系的應當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結算中的具體內容,中間結算要相互銜接,做到不重復、不遺漏。2、分包結算協議應由雙方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修改、手寫或添加項,必須雙方在改動、手寫或添加處蓋章或簽字確定。3、分包工程完工結算應明確為最終結算,約定雙方對結算價款再無任何異議。4、辦理分包結算過程中,在審減的對方報送的結算額時必須
16、要交由對方簽字確認,并填寫相應的確認時間。5、在分包工程結算前,應全面清理并明確代扣代繳項目及金額,比如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租賃設備臺班、甲供材、借款、安全罰款、代扣水電費、稅金或其他代墊代付款等,以前欠缺相關手續的應將有關簽字確認手續補齊,并將該手續做為最終結算的前置程序。6、分包結算的辦理要及時。目前,少數項目存在分包結算不及時現象,極容易引發分包工程款糾紛。在爭議處理過程中,若雙方爭執不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委托造價師事務所進行造價鑒定。由于中介機構的工程造價鑒定受到諸多人為因素影響,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能造成評估造價遠遠超過實際造價,給單位造成損失。因此,項目經理部應盡量及時與分包
17、隊伍辦理結算,減少分包結算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案例 6 加強印章管理規避法律風險一、案情簡介2002 年底, A 公司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了施工隊B,并下文成立了項目經理部,刻制了項目經理部印章。據該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回憶,該項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項目經理部的印章對外簽訂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將項目經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 2005 年,某工程隊 C持有一份蓋有該項目經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簽認的分包工程結算單,將B 和 A 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兩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 60 多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A 公司主張該分包合同上的項目經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但C舉出相關證據證明, 該分
18、包合同上項目經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項目經理部與工程發包方辦理中間計量時使用的項目經理部印章一致。二、裁判結果法院判決認為,該工程分包合同上加蓋的項目經理部印章和A公司與工程發包方辦理中間計量時使用的項目經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張的項目經理部印章是B私刻缺乏相應證據,該分包合同應為A 公司項目經理部與C簽訂的因項目經理部無獨立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A公司應承擔給付該分包工程款的責任。三、管理建議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項目經理部印章管理問題。為避免項目印章管理出現類似問題,杜絕因項目經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發的糾紛,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做到:1、項目經理部的印章應由局(子公司)統一刻制,以局名義
19、承接的項目由局統一刻制,以子公司名義承接的項目由子公司統一刻制。局(子公司)成立項目經理部的文件中應附有項目經理部的印模。提倡將項目經理部印章報有關機關進行備案。2、局(子公司)成立項目經理部的文件必須明確抄送業主、監理、質檢、銀行等部門和機構,項目經理部必須及時將相關文件交送到有關機構和部門,以便有相關證據證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隊伍私刻項目經理部的印章。3、未經局(子公司)同意,項目經理部一律不準刻制分部或工區印章,不準發文成立分部或工區。4、嚴禁項目經理部將項目印章、項目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出借給分包單位使用。5、項目經理部的印章使用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并做好詳細的印鑒使
20、用記載。6、未經批準,嚴禁在空白的合同書、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等上加蓋項目經理部的印章。案例 7:從嚴控制項目轉包一、案情簡介A公司將項目轉包給了某個體戶B,雖然委派了項目經理但項目公章交由個體戶B 使用,項目的分包、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合同,全加蓋了項目經理部印章。業主的工程款全被個體戶B 結算支取,而項目的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設備租金未付清。后材料供應商起訴A公司,要求 A 公司支付項目部欠其的50 萬元。法院支持材料供應商的訴訟請求。第 3 頁,共 24 頁二、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材料供應合同是用項目經理部的印章簽定的,鑒于項目經理部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決由A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三、管理建議
21、1、由于轉包項目嚴重違反了建筑法和相關法規,公司已經嚴格控制整體分包和項目轉包。從行政責任來看,轉包項目有可能被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從民事責任來看,轉包項目有可能由于轉包合同的無效,而需要對分包隊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風險巨大。2、借鑒其他施工企業的經驗教訓,對轉包項目的管理要做到以下幾點:(1)項目經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員如項目經理、財務主管、總工、計劃合同人員等必須到位,并切實發揮管控作用。(2)必須嚴格控制項目經理部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只能由我方人員保管,并且只能在對業主、監理時使用。原則上要求,此類項目的合同專用章封存,不得使用。(3)實際施工隊伍對外的材料
22、采購、設備租賃等,一律不得加蓋項目經理部的任何印章,要求其為實施該項目所發生的所有經濟活動,必須以其自身的名義進行。(4)成立項目經理部的文件應及時抄送業主、監理、質檢、銀行等部門,從而有相關證據證明我方刻制印模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隊伍私刻項目經理部的印章。(5)項目經理部的班子成員中不能有轉包單位人員,防止該人員對外經濟交往行為被認定為項目部員工的職務行為。(6)選擇合作對象時,要注意加強對對方資信、履約、償債能力等的審查,必要時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履約擔保。案例 8 妥善處理協助執行案件一、案情簡介案例: 2002 年, A公司某項目經理部與B施工隊簽訂分包協議,B 施工隊依約履行了合同,但
23、項目經理部一直未與其辦理工程結算。2004年 B施工隊與某個人C產生訴訟, C申請法院要求A公司協助執行,暫停向B施工隊支付。二、處理結果A公司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在 15 日內及時提出了協助執行異議,指出 A公司與 B施工隊的工程未辦理結算,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復,兩者的債權并沒有確定,而且未到履行期限。依照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法院沒有執行A公司。三、管理建議協助執行,是指實施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
24、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法律義務采取必要的協助執行措施,如有違反,將承擔因此給執行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后果。如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第三人對協助執行有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限(一般15 日)內及時提出,法院對異議不做實質性的審查。法院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項目經理部協助執行的案件越來越多,既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又要依法妥善配合,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的通知后,要認真對待,將法院送達的文書資料和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情況及時通知分子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合同部門,若被執行單位在我局不享有債權,或者沒有辦理結算導致債權尚不能確定的,或者雖然有債權但沒到期的,都應及時提出協助執行的書
25、面異議,切不可置之不理。2、若被執行單位在我局享有確定的到期債權,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后,我們應立即停止支付或采取其他協助措施,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協助執行的相應金額停止向分包單位付款。若不顧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而將相關款項支付給了被執行單位(分包商或材料供應商等),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要求協助義務人追回所付款項或直接從我方帳戶劃扣相應金額,并可以對協助義務人處以3-30 萬元的罰款,甚至可能對相關直接責任人采取司法拘留的處罰。3、要善于利用協助執行措施清收工程欠款,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及時請求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案例 9: 抓住訴訟時效做文章一、案情簡介1993 年 12 月,A公
26、司與 B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雙方于1994 年底辦理了竣工決算,A公司應向 B公司支付工程款50 萬元,最后付款時間為1996 年 6 月。其后 4 年,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追索欠款。 至 2000 年 6 月 B公司來人來函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A公司拒付,由此引發訴訟。二、裁判結果由于 B 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1996 年-2000 年其向 A公司主張過債權,B 公司起訴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其已經喪失了勝訴權,受理此案的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三、管理建議:訴訟時效是把雙刃劍,我們應當善于利用時效對抗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同時要加強對自身債權
27、的管理、防止債權超過訴訟時效。1、分包結算辦理完畢后,未經批準,相關人員不宜再出具任何書面債權證明材料給分包隊伍,否則會引起時效中斷,對我方不利。2、對于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已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其債權,從法理上看,我們可以不再支付。但若長期第 4 頁,共 24 頁協助單位或涉及民工工資案件的,也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來予以解決。3、對于我方的債權,應定期(一般為2 年內)向債務人催收,并留有有效書面催款證據??尚械姆椒ㄓ校海?)特快專遞送達:這種方式應當完善細節,必須在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即標有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的郵件外貼紙)“內件品名”欄中標明催收函文件名稱,并務必清楚
28、地注明 “因 (事件) 向你方索要 (性質的欠款) (具體金額) 萬元, 請于年月日前支付完畢”。如:因 EHJ2004012 號塔吊設備租賃合同向你方索要租賃費10 萬元,請于2005 年 1 月 1 日前支付完畢。只要催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并留有對方簽收單據和郵局記錄,這種方式是最為經濟和有效的催告方式。(2)專人送達:必須要獲得對方簽收蓋章,如不能蓋章的,可要求相關管理人員(辦公室、財務部等人員)或單位責任人簽字簽收。(3)公證送達:邀請公證員協同送達催收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成本偏高。4、特別注意:租賃合同租金支付糾紛的訴訟時效為1 年。案例 10 勝訴案件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一、案情簡介2
29、000 年 10 月, A公司與 B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由A公司租賃一套塔吊設備給B公司, B公司每月向A公司支付租賃費若干。A公司設備交 B 公司使用后, B公司惡意拖欠租金共計60 萬元。 A公司無奈,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一審中達成調解,調解協議書中約定, B 公司分三次向A 公司支付,每期20 萬元,付款時間分別為2004 年 8 月 30 日、 9 月 30 日和 10 月 30 日。B公司支付了第一租賃費,后兩期款項未付。至2005 年 4 月中旬, A 公司發現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存在問題,第二期債權已超過法定半年的強制執行申請期,第三期債權即將到期(2005 年 4 月
30、 30 日截止)。A公司隨即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B公司支付 40 萬元,并承擔雙倍利息。二、處理結果法院裁定:由于第二期債權20 萬已超過法定6 個月的申請執行期限,法院對該債權不予采取強制措施;第三期債權20 萬尚沒有超過執行期限,應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同時由于B公司遲延履行,應當加倍支付第三期20 萬元租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三、管理建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有時間要求的,2008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15 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
31、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蓖瑫r法律還規定了被執行人遲延付款應承擔的不利后果。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1 倍。在本案中, A公司未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其中一期20 萬元的債權失去了法律的保護,教訓深刻。同時B 公司遲延付款, A 公司借此要求雙倍支付延遲履行期利息,挽回了部分損失。鑒于此,我們應當作好:1、切實加強債權管理,指定專門的機構和專人負責,建立詳細的債權檔案。2、加強對經濟糾紛案件
32、的動態管理。3、在案件勝訴的情況下,應當及時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4、要注意分期付款案件執行時限的起算時間,避免出現某一期款項超過申請執行的時限。5、對于被執行人延遲付款的,應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案例 11 :出具欠條、證明材料和接受調查取證應謹慎一、案情簡介A為某項目經理部的材料供應人員,該項目經理部的分包單位C 的材料供應商B私下找到 A,要求 A 為其出具其曾經為該項目供應材料的證明, A 答應并出具了書面的證明材料,證明B 曾經向項目部工地供應過材料,而實際B是向在工地施工的分包隊伍C供應材料,但A出具在證明材料中并未完整表達該意思。后因分包單位C 未向 B支付
33、材料款, B 持 A出具的證明材料和分包隊伍簽字確認的結算單,起訴該項目經理部,要求該項目經理部承擔給付材料款50 萬元的責任。二、裁判結果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因B持 A出具的證明其曾經向項目供應過材料的書面證據,而A為材料管理人員,其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法院極有可能判決由項目經理部承擔給付50 萬元材料款的責任。三、管理建議1、相關人員向分包商、材料供應商、設備供應商等出具欠條和任何形式的證明材料時,必須認真核對事實和數額,經過相關審批手續方可對外提供,否則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書面材料。2、任何人不得擅自就經濟往來事項接受相關方(對方當事人及委托律師等)的調查取證,對法院、公安機關等必須予以
34、配合的調查取證,必須經過相應的內部批準程序。第 5 頁,共 24 頁案例 12: 禁止擅自為分包商提供擔保一、案情簡介2007 年,某項目經理部C將工程分包給A 單位, A單位在施工需要加工一批鋼護筒,A單位找到鋼結構加工單位B 。B擔心 A 的履約實力,要求總包單位C為其提供擔保。經A單位多次要求,同時考慮到工期比較緊,急需鋼護筒,遂同意為A公司提供擔保。后A公司未能及時向 B支付加工費, B公司發來律師函要求C承擔擔保責任,否則將訴訟解決。二、處理結果收到 B 公司發來的律師函后,C非常重視,經多次協調,A 公司分期支付了拖欠B 的加工費。三、管理建議為了避免因對外擔保導致公司損失,必須做
35、到以下幾點:1、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嚴禁項目經理部為分包隊伍提供擔保。2、對于已經為分包隊伍提供擔保的,在項目經理部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時,必須督促分包單位先行支付該部分款項,或者由分包單位出具相應的委托手續后,項目經理部從分包單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3、嚴格執行協作隊伍履約保證金制度,通過履約保證金去約束協作隊伍履行項目部為其擔保的債務,降低項目經理部自身風險。案例 13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現侵權行為一、案情簡介某日晚, A 公司某公路項目過江大橋引橋下的公路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過路人)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肇事車逃逸,查找未果。同年,死者家屬將A公司告上法庭,其訴由為:該橋施工
36、以來由于施工單位原因,橋下公路上人行道一片狼藉,材料違規堆放,重型施工車輛輾壓成坑,行人難以通行,特別是下雨天積水成片,行人為了通行不得不在行車道上行走,導致多起也包括本起事故的發生。因施工單位的不文明施工占用和損壞了人行道,行人為通行而被迫走上行車道,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要求A公司與業主、路政部門連帶承擔死者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0 萬元。A 公司派人積極應訴,各方當事人之間就人行道的損壞原因及人行道的損壞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無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為了斬斷對方提出的因果關系鏈,A 公司認真收集證據,并以代理詞的形式向法庭充分陳述了抗辯理由,原告不能舉證證明人行道
37、的損壞是 A公司所為,人行道的損壞與交通事故無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等觀點。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路面不平,雨天積水沒有證據表明由A公司造成,同時路段附近積水的存在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駁回原告對我單位的訴訟請求。原告在法定期內未上訴,判決生效。三、管理建議施工過程中要與各個方面發生聯系,難免會發生侵權行為本案屬于一般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進行歸責。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缺一不可。因此,本案被告從因果關系方面著手,切斷了因果鎖鏈,得以勝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僅僅是句口號,應當落到實處:1、安全文明施工,處理好相鄰關系,避免侵
38、權行為發生,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發生糾紛要積極面對,尋找合適的抗辯理由,否則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2、項目經理部應盡可能在施工現場及周邊設置顯著警示標志和標牌;周邊居民點張貼施工公告和安全注意事項;項目經理部安全管理人員除負責內部職工和分包單位人員安全管理外,還應注意向外部人員告知接近或進入項目經理部施工區域的安全風險。3、項目經理部應積極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事故后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降低項目損失。案例 14: 業主不能依審計決定擅自扣減承包商工程款一、案情簡介1998 年 9 月,業主 A 公司與承包商B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規定:B公司承包 A 公司辦公綜合樓建筑工程,工
39、程價款執行的預算定額和取費標準,實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于同年12 月經縣公證處公證。合同簽訂后,雙方如約履行,工程于1999 年 12 月竣工,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造價經A公司審定為 280 萬元,雙方對此結算無異議。此后不久,該縣審計局對A公司辦公綜合樓工程決算進行審計。審計結論認為,A 公司審定的工程造價多計20 萬元,應予審減。審計局做出處理決定:限期由A公司向 B公司收回差額款項。2000 年 1 月, B公司又承包了A公司的宿舍樓建筑工程。該工程完工后于2001 年 11 月辦理結算時, A 公司以執行審計局的決定為理由,從 B公司的宿舍樓工程款中扣除了辦公樓多計工程款20 萬元
40、。B公司認為 A公司扣款是違約行為,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 A公司退回扣除的工程款。 A公司辯稱其扣除有依據,不同意B公司的訴訟請求。二、裁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與 A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并已履行完畢。審計局作出的審計決定對B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據此扣付B公司建筑工程款不當。2002 年 7 月,人民法院判決:A 公司退回扣付的20萬元工程款給B公司。第 6 頁,共 24 頁A 公司不服此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稱:審計局是法定的審計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因此,審計局對我公司基建項目做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我公司依此決定扣回工程款并無不當。B 公司
41、不同意扣款是對審計行為不服,屬行政糾紛,不應由法院作經濟糾紛處理?,F審計決定未經法定程序撤銷,我公司仍應執行,B 公司也應協助執行。B 公司辯稱:雙方履行合同后經A公司辦理工程決算,合法有效。審計局的審計決定是對A 公司做出的,對我公司無約束力,因此,A公司無權扣回該工程款。市中院認為: A公司與 B公司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系,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縣審計局作出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對B公司沒有法律約束力。 A 公司僅以執行審計決定為理由,扣回B 公司的工程款沒有合法根據,故其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市中院于2002 年 9 月 5 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管
42、理建議業主投資效益審計是國家審計的重點內容之一,作為施工企業我們必須正確應對國家審計。要做到:1、簽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時,力爭頂住業主的壓力,避免在合同中出現諸如“工程結算價格以甲方審計機關或政府審計核準的價格為準”或者“由甲方單獨聘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核定工程造價”的條款。2、認真作好工程簽證和基礎資料管理工作,工程計量、變更必須及時報監理和業主,并力爭最短時間取得監理和業主的書面批復。已取得業主和監理批復的變更和計量,審計單位不得無故扣減。3、如合同中未約定以審計確定工程結算造價,在業主單方聘請工程造價機構核定工程造價,或者在國家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審計時,作為施工單位的我們應當勇于堅持施
43、工合同雙方確定的結算價格,因為國家審計和未經施工單位同意的社會審計,僅僅對業主具有效力,對施工單位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案例 15 加強材料買賣中間結算控制降低合同風險一、案情簡介2006 年,A公司某項目經理部與某混凝土供應商B 簽定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約定B供應 A項目經理部施工所需要混凝土,混凝土標號不同單價各異,混凝土方量定時結算。2006 年 9 月, A項目部材料人員給B公司辦理當期混凝土方量結算。2007 年 10 月在辦理當期混凝土結算時候, B公司工作人員提出9 月份的方量結算有誤。經A項目部工作人員核查,發現9 月份結算確有差錯,遂按9 月份的實際方量重新進行了結算并匯總到
44、10 月份的結算單中,但并未將9 月份的結算原件予以收回銷毀也未在10 月份的結算單中注明“本次結算包含9 月份的混凝土供應量,9 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結算單作廢”等字樣。后B 公司因資金情況惡化,2008 年, B 公司多位債權人以A項目部尚未支付 9 月份混凝土款為由提起代位訴訟。二、裁判結果一審過程中, A項目部在訴訟中花費大量精力,找出混凝土供應的原始憑證(混凝土罐車稱重收貨單等),證明 2006 年 10 月份的結算單的混凝土數量已經包含了9 月份的混凝土供應量,9 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結算單應當作廢。一審法院基本接受A 項目部的解釋, 判決我方勝訴。B公司多位債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進行
45、中,結果尚未可知。三、管理建議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買賣過程中的結算問題。綜合目前項目管理現狀,辦理材料買賣合同結算時應注意做到以下幾點:1、最終結算應該有書面的分包結算協議,并標明包含了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及合同外臨時額外增加的各種材料的數量及單價,此前的中間結算均已經包含在最終結算之中,雙方對結算價款再無任何異議。2、中間結算應當標明材料供應的時間段,前后之間有包含關系的應當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結算中的具體內容,中間結算要相互銜接,做到不重復、不遺漏。3、分包結算協議應由雙方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修改、手寫或添加項,必須雙方在改動、手寫或添加處蓋章或簽字確定。案例 16 加強材料買賣合同管理
46、完備合同條款一、案情簡介2006 年,公司 A 項目經理部與某石料供應商B商定:由 B向 A供應項目經理部施工所需要各種石料,規格不同單價各異,混凝土方量定時結算,雙方未簽定書面的買賣合同。2007 年 11 月,項目完工后,雙方對石料的單價發生爭議,A 項目部材料人員認為D 規格的石料應該按照當地材料信息價90 元/ 方, B 公司認為供應材料時,當地基建項目較多,石料供不應求,市場價格較高,為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在項目業主單位協調下,各石料供應商才同意按照業主提供的參考價格供應大量石料的,故應D 規格石料價格應參照同期當地市場價150 元/ 方,因石料供應量大,總價相差近200 萬元。經多
47、次協商未果,B公司訴至法院。二、裁判結果一審過程中, A 項目部提供了當地的材料信息價資料,B 則提供了項目業主單位提供的參考價格。一審法院采信了B 公司的價格,判決A項目部 D規格石料按照150 元/ 方價格支付材料款。三、管理建議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買賣過程中的合同管理的問題。綜合目前項目管理現狀,以下幾點值得注意:1、除了金額較小且能即時結清和合同外,所有的買賣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 7 頁,共 24 頁2、合同條款應當力求完備,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規格、數量、質量;(三)計價方式及價款;(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五)違約責任; (
48、六)解決爭議的方法。各單位可以參照局合同范本訂立合同,并結合實際情況做相應修改。案例 17 強化分包過程管理,減少分包合同爭議一、案情簡介2003 年,公司 A某項目經理部與B施工隊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約定 B施工隊承接A項目經理部K135+100-K137+200 段的土石方工程, 工程量和單價若干,價格包干不調整。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B 單位施工能力有限,業主要求提前工期。項目部與B 口頭協商:減少原合同中土石方工程由項目部自行組織人員和設備完成,但未簽定書面協議對原合同進行變更。2005 年,項目完工通車。雙方辦理結算時,B認為在該項目上投入較大要求項目部補償未果,心中不滿,遂將公司訴至法
49、院,要求A 支付 K135+100-K137+200 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量價款。二、裁判結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B施工隊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施工圖紙、項目已經通車的證明,主張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其完成。 A 公司提出: 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不是由B 獨自完成,還有部分是項目部自行完成的。項目雖然已經通車,但這不能證明K135+100-K137+200 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B 完成,B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要依舊現場工作人員出具的工程量簽認單來確定。本案件正在一審中。三、管理建議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履行中內容變更的問題。綜合目前項目管理
50、現狀,應注意以下幾點:1、分包合同(特別是土石方分包合同)中約定工作內容的時候不宜采用比較含糊的“XXX起止樁號或工作范圍的所有工作內容”的表達方式。2、合同變更應當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載明:工程量是增加還是減少。中間結算應當標明所結算的工作內容的時間段,前后之間有包含關系的應當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結算中的具體內容,中間結算要相互銜接,做到不重復、不遺漏。3、分包工程完工結算應明確為最終結算,約定雙方對結算價款再無任何異議。4、分包結算協議中,對對方報送的結算額有審減的,必須要交由對方簽字確認,并填寫相應的確認時間。5、在分包工程結算前,應全面清理并明確代扣代繳項目及金額,比如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租賃設備臺班、甲供材、借款、代扣水電費、稅金或其他代墊代付款等,并且雙方必須有一個書面確認手續,應該扣減的,必須在分包結算中作相應扣減。6、分包結算的辦理要及時。目前,少數項目存在分包結算不及時現象,極容易引發分包工程款糾紛。在爭議處理過程中,若雙方爭執不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委托造價師事務所進行造價鑒定。由于中介機構的工程造價鑒定受到諸多人為因素影響,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能造成評估造價遠遠超過實際造價,給單位造成損失。因此,項目經理部應盡量及時與分包隊伍辦理結算,減少分包結算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