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贛州市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綠色建筑健康發展,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江西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 36-029-2016)(以下簡稱評價標準)、關于開展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工作的通知(贛建科20116號)和關于同意開展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工作的批復(贛建科201816號)等,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向贛州市城鄉建設局提出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的
2、贛州市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適用本實施方案。 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是依據評價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對處于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兩年。 “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是依據評價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運行使用部分),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三年。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僅能申報“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
3、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和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我市范圍內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定、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建贛州市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選擇技術依托單位。 第六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或建設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七條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并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 第八條 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國家
4、相關政策,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工程款。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局原則上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評定工作。申報單位根據要求填寫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附件1),并按照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附件2)或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附件3)要求附相關材料,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一式兩份連同電子版報市城鄉建設局。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認真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申報資料所有紙質件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具體提供以下書面申報資料和電子版:(一)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1.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申報書(須加
5、具項目所在地縣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2.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3.綠色建筑自評估報告,報告須由建設、設計等單位共同加具意見;4.工程立項批復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復印件;5.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復印件;6.建筑項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7.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1.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書(須加具項目所在地縣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2.綠色建筑自評估報告,報告須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各建設參與單位共同加具意見;3.工程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包括立項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4.建
6、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復印件;5.項目規劃、建筑、暖通、景觀、給排水、電氣竣工圖和設計說明,工程中主要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竣工驗收資料以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6.項目運行管理資料,包括項目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記錄、物業管理服務中使用環保、節能材料的相關記錄、物業管理制度、節能環保管理制度、公共環境清潔管理制度等;7.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局綠色建筑科技科具體負責受理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工作,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反饋形式審查結果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限期補正,受理日期自申報材
7、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退回申報資料。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城鄉建設局從專家委員會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價標準對申報資料、專業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組應由5-9名專家單數組成,專家不得與申報單位有利害關系。未獲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退回申報資料。第十三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市城鄉建設局在贛州市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城鄉建設局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第十四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由市城鄉建設局定期將項目評審情況、公示情況、擬頒發標識的項目名單
8、、項目簡介、專家評審意見、有異議項目處理等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并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定的編號和統一格式制作并頒發證書和標志。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五條 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掛牌)由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使用。對獲得證書和標志的項目視財政預算情況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評價標識被暫停使用的項目,如申報單位及時更正,滿足標識使用條件后,經市城鄉建設局同意,可繼續使用標識。 第
9、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市城鄉建設局撤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評價標識被撤銷的項目,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評價標識。 第十八條 證書和標識(掛牌)應按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撤銷標識,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改造項目及評價標準未
10、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鼓勵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參照本辦法申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1.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 2.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申報書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 1.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居住) 2.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公建)三、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 1.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居住) 2.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公建)四、贛州市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指南備注:以上附件相關資料請自行到贛州市城鄉建設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