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錫規總20087號關于印發無錫市建設項目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定和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的通知各處室、各分局:無錫市建設項目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定、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已重新修訂,自2008年2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印發無錫市建設項目日照分析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錫規總200721號)、關于印發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暫行規定的通知(錫規總200722號)同時廢止。此前已辦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的建設項目,按原規定執行。無錫市規劃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主題詞:日照 容積率 規定 通知無錫市規劃局辦公室2008年1月31日印發共印:20份無錫市規劃局二八年一月一十八日無錫市建設項目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定第一
2、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02年版)(以下簡稱規范)、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4年版)(以下簡稱省規)、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規劃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日照分析是指相關專業技術部門利用計算機采用分析軟件,在特定日期進行模擬計算擬建高層建筑群內部的日照情況或高層建筑(群)對北側(含東北側、西北側)保留地塊或已規劃地塊建筑的日照影響情況,并編制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結果作為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建筑管理(審核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依據之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還應
3、符合省規的其他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擬建高層建筑或多、高層建筑群及其周邊受影響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規第3.1條規定的居住建筑和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學教學樓等建筑。多層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間距根據省規要求控制。第四條 調整建筑設計方案導致場地標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改變的,應隨調整方案重新報送日照分析報告。第五條日照分析應采用建設部或江蘇省建設廳評估或鑒定通過的分析軟件。第六條日照分析應保證受遮擋建筑主要朝向受陽面的窗戶的日照有效時間滿足規范,次要朝向按規定的建筑間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第七條 日照分析參數為:(一)地
4、理位置:無錫市區,東經12018,北緯3135。(二)有效日照時間帶指大寒日北京時間8時至16時,冬至日北京時間9時至15時。(三)時間統計采用累計日照時間方法進行分析,但小于30分鐘的時間段不得累計。(四)采樣時間間隔可為1-5分鐘。總平面分析時,可采用5分鐘采樣時間間隔;局部放大分析時,可采用1分鐘采樣時間間隔。(五)采樣點間距不超過1米1米。(六)采用“窗戶分析”或“沿線分析(沿建筑物外墻輪廓線)”的方式;根據實際需要,可附加“單點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條 窗戶日照的計算,以經確認的日照分析計算基準面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窗戶(或陽臺)的寬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實際寬度的左右兩個
5、端點為計算點;寬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計算,以窗戶(或陽臺)的中點兩側各延伸1.0米為計算范圍(見附圖一)。計算基準面按以下規則確定(見附圖二、三):(一)一般窗戶以外墻窗臺面為計算基準面;(二)轉角直角窗戶、轉角弧形窗戶、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為計算基準面; (三)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窗的凸陽臺,以居室窗戶的外墻窗臺面為計算基準面,對陽臺頂板所產生的遮擋影響可忽略不計;(四)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板的凸陽臺,凹陽臺以及半凹半凸陽臺,以陽臺欄桿面與外墻相交的墻洞口為計算基準面;(五)設計封窗的陽臺,以封窗的陽臺欄桿面為計算基準面。滿窗日照的窗戶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臺封窗等
6、門窗形式)按離室內地坪0.9米的高度計算。第九條 日照分析客體建筑指在擬建建筑遮擋范圍內,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衛生建筑、幼兒園及其活動場地。日照分析客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則:(一)按擬建高層建筑高度2 倍的扇形陰影范圍確定;(二)依據上述規定計算的范圍最大不超過擬建建筑北側200米半徑扇形陰影范圍(見附圖四);(三)上述范圍內,設計方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或經批準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居住建筑和文教衛生建筑、幼兒園及其活動場地也應確認為客體建筑;(四)客體建筑范圍以外的建筑不進行日照分析。第十條 日照分析主體建筑指對客體建筑產生日照遮擋的建筑。日照分析主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
7、定應符合以下規則:(一)以已經確定的客體建筑為中心,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筑。應以200米為半徑作出扇形圖,在此范圍內進行調查(見附圖五);(二)在上述范圍內,采用本規定第九條提出的規則,排除對客體建筑不形成遮擋的建筑,明確主體建筑的具體對象;(三)在上述范圍內,現有主體建筑應按實測圖紙進行模擬分析;未建設或正在建設的項目,設計方案已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高層建筑也必須納入主體建筑范圍。該項目設計方案,應由規劃管理部門提供;(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舊建筑的圍墻作為日照分析主體外,其他圍墻一般不作為日照分析主體。(五)主體建筑參與投影的主要建、構筑物均應納入分析。第十一條 主要日照分析
8、資料應符合以下規定:(一)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筑范圍的由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數字地形圖。(二)擬建建筑的總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電子盤片(附有建筑坐標和屋頂標高)。(三)已確定的客體建筑的平立面圖(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提供)。(四)已確定的主體建筑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詳細標高)。(五)根據本文規定,已確定納入主客體建筑范圍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資料。(六)本條第(三)(四)項規定的主客體建筑資料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區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收集或請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本條第(五)項規定中的主客體建筑資料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收集。(七)資料來源及提供資料的
9、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注明。第十二條 日照分析時,應先分析客體建筑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擬建高層建筑建設后的日照狀況,以便作出對比,明確遮擋影響。日照分析時,應對擬建高層建筑和擬建項目周圍原有建筑(含設計方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或經批準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進行疊加分析,疊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設計方案的批準日期為準。第十三條 日照分析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委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二)受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三)日照分析項目情況: 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范圍; 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等); 3、根據本基地主
10、體建筑的陰影覆蓋范圍確定的客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窗位編號、窗臺高度等);4、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高度、位置等); 5、以上資料的來源說明; 6、進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軟件及來源證明;7、日照分析技術參數。(四)日照分析結論:1、沿線分析:明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客體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達到的日照時數。2、窗戶分析:計算出客體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和建設后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并列出每幢客體建筑的日照時間表,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體建筑的窗戶數及位置。(五)附
11、圖: 1、客體建筑范圍圖(日照陰影覆蓋范圍圖)(1:10001:2000); 2、主體建筑范圍圖(1:10001:2000);3、日照分析計算圖(1:5001:1000)。第十四條 報送日照分析報告應當附送以下材料:(一)日照分析報告全文1份(含附圖); (二)進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單1份。第十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日照分析報告的報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軟件是否符合本規定進行審查。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如實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應
12、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質量和正確性負責;由于日照分析報告不真實、不正確而產生后果的,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附圖:一、滿窗日照計算點示意圖二、轉角窗、凸窗日照計算基準面示意圖三、陽臺日照計算基準面示意圖四、客體建筑范圍示意圖五、主體建筑范圍示意圖 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審批階段有關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的規則,根據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審批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本規定。
13、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算分為核定建筑面積計算及可建建筑面積計算。核定建筑面積是指建設項目中,根據容積率計算出的建筑面積。可建建筑面積是指建設項目中,根據容積率計算出的建筑面積、獎勵建筑面積及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其他建筑面積之和。核定建筑面積計算公式為:核定建筑面積可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第四條 可建建筑面積計算公式為:可建建筑面積核定建筑面積+獎勵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其它建筑面積。第五條 容積率計算公式為:容積率=核定建筑面積/可建設用地面積。第六條 實施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面積,在符合消防、抗震、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全天候開放空間的,可獎勵建筑面
14、積,但獎勵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該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積的10;住宅建設項目的獎勵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設項目的獎勵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000 平方米。開放空間條件和計算方法及開放空間增加建筑面積指標按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第七條 建筑基地內的以下建筑面積,不計入該項目的核定建筑面積,但須計入可建建筑面積:(一)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間部分設置的騎樓或過街樓底層;(四)設計作為交通、綠化、居民休閑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層的架空部分的面積(架空層應以柱、剪力墻落地,視線通透、空
15、間開敞)。(五)多層及高層建筑與其它空間不連通設計上無實際使用功能無通風采光窗的坡屋頂。(六)居住區內獨立建設的地上停車庫當其提供的停車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車位)小于等于居住區應配建停車位總量的30%時,獨立停車庫的面積不計入核定建筑面積。獨立建設的停車庫不得改做其它功能使用。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核定建筑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一)超高層建筑避難層中的非避難空間(如設備間、樓梯間、其它功能性用房)按國家有關面積計算規范計算后計入核定建筑面積。(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積(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積,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
16、層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積);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過2.2米的,全部計入核定建筑面積。(三)處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邊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過2.2米的,全部計入核定建筑面積),按照AKA計入核定建筑面積與容積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計算,車庫入口部分除外)(如圖)。 h米 A-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面積 室外地 H-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總高度 H米 h-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 A- 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積A=(h/H) AK= h/H 建筑面積計算圖示(四)設計作為商業、娛樂等經營性功能用途的地下室
17、、半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積計入核定建筑面積。(五)居住建筑,設置下沉天井或以大開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內環境時,當天井面積大于15平方米/戶或開挖長度累計超過8米/戶時,天井地坪或開挖后形成的地坪標高視同該建筑的室外地坪標高,參照坡地建筑折算地下室面積計入核定建筑面積。(六)居住區內獨立建設的地上停車庫當其提供的停車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車位)大于30%時,超出部分面積應按國家有關面積計算規范計算后計入核定建筑面積。(七)非沿街建筑底層的架空層中的電梯井、門廳等使用空間須計算實際面積計入核定建筑面積。(八)住宅建筑的陽臺(含入戶有頂花園、空中花園)進深小于2.5米的部分計算1/2面積;大于等于2.5米的部
18、分,其沿外墻進深大于2.5米部分的面積應計算全面積。(九)住宅建筑當層高大于3米時,以3米為基準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積后,計入核定建筑面積(如圖);當戶型設計(如躍層式住宅)有特殊需要時,住宅中的公共部位如起居室、餐廳可適當調整層高,形成戶內挑高空間,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但該部分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型建筑面積的10%。 S-陰影部分建筑面積 H-實際層高H米 3米 S 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積 S=(H/3) S 建筑面積計算圖示(十)標準層層高大于4.6米或裙房部分層高大于6米的辦公、酒店建筑,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均按該層面積的2倍計算建筑面積后,計入核定建筑面積。(八)一層層高大于6米,二層以上層
19、高大于5.4米時的商業建筑,均按該層面積的2倍計算建筑面積后,計入核定建筑面積;單層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倉儲式商業用房,建筑層高可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其建筑面積按國家面積計算規范計算后,計入核定建筑面積與容積率;沿街商業建筑進深小于25米的,當層高大于4.5米時,以3.6米為基準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積后,計入核定建筑面積。(十一)公共建筑中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入核定建筑面積。(十二)建筑外墻外側的保溫隔熱層,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并在報審方案中單獨注明保溫隔熱層面積。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無錫市規劃局二八年月日主題詞:日照 容積率 規定 通知抄報:抄送:無錫市規劃局辦公室2008年月日印發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