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補充條款 1、本合同依據的工程總造價不包括業主購置設備和第三方(如商場的供應 商)裝修費用,以及其他不需要監理單位監理的項目。 2、付款方式:監理單位協助業主完成所有招標前期工作及辦理工程開工的 相關政府部門批文,且順利開工后,業主先付工程監理酬金的 20;經 雙方確認完成工程量的 50,且無出現任何工程失誤(由監理引起或監 管不力而出現)時,業主再付工程監理酬金的 30;工程竣工并經相關 政府部門驗收合格,且業主收到所有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之日起 10 個工 作日內,業主支付除余款 5000 元整外的剩余監理酬金;工程保修期滿后 付清余款 5000 元整。 3、根據本合同的需要,監理單
2、位應組織土建、裝飾、電氣、空調、給排水 及結構等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成立監理機構,成員不少于 4 名(至少 3 名常駐現場,即與業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日常工作時間相同) ,其中總監 理工程師必須常駐現場,否則業主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監理單位需 向業主退還已收取的費用,并支付合同總額的 10作為違約金。 4、駐現場監理組人員應遵守業主的管理制度,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 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事項,每違反管理制度一次,監理單位應向 業主支付違約金 100 元;對履行職責不力、違反管理制度的,業主有權 要求監理單位更換該監理人員。 5、監理單位在工程開工前第一次工地例會后一周內必須書面向業主呈報合
3、 格詳細的監理規劃,業主三天之內提出修改和批復意見。呈報監理規劃 同時,監理單位需提交監理機構各成員的資質資料給業主備案。 6、監理單位必須配套本合同范圍內工程相關的設計、施工所涉及的國家規 范及行業標準、必要的檢驗工具,實行日常檢驗,并認真填報工程缺陷 統計報表,若不申報缺陷統計報表或不具備基本檢驗手段,則視為未履 行檢驗,監理單位未履行檢驗的,按以下條款處理: (1)監理單位必須對所有進入工地現場的材料、 設備進行檢驗, 并做好記 錄, 拒絕一切不符合設計要求或合同約定要求的材料、 設備進入場內, 每發生一起不合格材料、 設備進入現場, 監理單位應向業主支付違約 金 200 元;如發現不合格材料、設備正在使用或已經使用時,監理單 位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 300 元/起; (2)若監理單位未發現或者未能有效制止施工單位偷工減料的行為, 每發 生一次監理單位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