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F320000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管理實務2F320010水利工程建設程序1.本部分的復習要點是什么?答:本部分的復習要點是:熟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型和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建設階段劃分與主要內容,熟悉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要求,了解“三項”制度。對于水庫加固的要求要全文研讀,格外注意。2.如何復習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型和建設階段劃分?答:掌握建設項目的類型:(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為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三類。(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其對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分為中央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簡稱中央項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簡稱地方項目)。(3)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其建
2、設規模和投資額分為大中型和小型項目。建設階段劃分: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中各階段的工作是此部分需要重點理解的。3.水利工程施工準備階段的工作內容有哪些?答:(1)建設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道路和場地平整(簡稱“四通一平”)等工程;必需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2)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施工準備方可進行。注意“已辦理報建手續”已經不是水利工程項目施工準備的條件之一。4.水利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工作
3、內容有哪些?答:(1)主體工程開工須具備的條件: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主體工程施工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2)注意理解: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5.水利工
4、程建設項目管理“三項”制度與四項制度差在哪?答:差在合同管理制,它不屬于這里的“三項”制度之一。2F32002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進度計劃1.本部分的復習要點是什么?答:本部分的復習要點是: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依據、編制程序、內容,進度計劃的表達方式,進度圖的繪制,網絡計劃的計算、優化,施工期環境保護等。2.施工組織設計可能如何出現在考題中?如何復習?答:施工組織設計,考試用書中提到的內容很多,但表述并不具體。因為這一塊知識很靈活,要求大家要結合實際工程來考慮,例如工程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具體的工程施工方案等就多次出現在歷年考試的案例題中。除了看書外,最好結合典型工程,重在理解與領會
5、,不必死記硬背。3.施工進度計劃應學習到什么深度?答:施工進度計劃,考試用書中雖然寫得很少,但從歷次考試中大家不難看出,只要是考試用書中提到的都可以考,故橫道圖、網絡圖、S曲線的繪制、計算等考生都要掌握。當然,根據目前幾年的考試來看,還是以網絡圖為重點。考生至少應掌握到以下程度:(1)能看懂網絡的邏輯關系,最好能繪制網絡圖。(2)能進行時間參數的計算、判斷關鍵線路。(3)能利用總時差判斷工作的延誤對于工期的影響。(4)能進行簡單的工期優化。(5)掌握進度計劃的控制措施。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期環境保護主要內容有哪些?答:主要內容應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三廢”)和噪聲污染防治與噪聲控制、生
6、態保護、人群健康保護、施工環境管理與監測等。如今,環境保護已經被提到比以往更為重要的地位,希望考生結合工程實際注意積累這方面的知識。這部分以往考試中很少涉及,但是今后作為考點的可能性很大。例:1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大壩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 C )年內進行。A1 B3C5 D72某中型泵站工程基礎施工期間采用深井降水,此深井降水用電負荷應為( A )類。A一 B二C三 D四3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有關規定,病險水庫是指通過規定程序確定為( C )類壩的水庫。A一 B二C三 D四4下列施工用電負荷屬一類負荷的是( A )。A隧洞施工照明 B壩基石方開挖C混凝土
7、澆筑施工 D鋼筋加工廠5在水庫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中,必須進行鑒定的工程項目包括( ABCE )。A大壩 B溢洪道C電站引水洞進口工程 D電站廠房E下游消能防沖工程6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 ABC )。A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B招標設計已經完成C監理單位已確定 D已辦理報建手續E施工現場“四通一平已完成7根據現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有關規定,水利工程項目進行施工準備應具備的條什包括(ABE)。A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B項目法人已經建立C已辦理報建手續 D項目已列入水利建設投資計劃E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準案例分析:案例1背景資料某新建水閘工程的部分工程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
8、如下圖(單位:天)。合同約定:工期提前獎金標準為20000元天,逾期完工違約金標準為20000元天。施工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1:A工作過程中發現局部地質條件與項目法人提供的勘察報告不符,需進行處理,A工作的實際工作時間為34天。事件2:在B工作中,部分鋼筋安裝質量不合格,施工單位按監理單位要求進行返工處理,B工作實際工作時間為26天。事件3:在C工作中,施工單位采取趕工措施,進度曲線如下圖。事件4:由于項目法人未能及時提供設計圖紙,導致閘門在開工后第153天末才運抵現場。問題:1計算計劃總工期,指出關鍵線路。2指出事件1、事件2、事件4的責任方,并分別分析對計劃總工期有何影響。3根據事件3,指
9、出C工作的實際工作持續時間;說明第100天末時C工作實際比計劃提前(或拖延)的累計工程量;指出第100天末完成了多少天的趕工任務。4綜合上述事件,計算實際總工期和施工單位可獲得的工期補償天數;計算施工單位因工期提前得到的獎金或因逾期支付的違約金金額。解答:1.關鍵線路:ABCDE工期,185天2.事件一,責任方為業主,A是關鍵工作,會造成總工期拖延4天事件二,責任方是承包商,B是關鍵工作,會造成總工期拖延6天事件四,責任方是業主,G不是關鍵工作,當前情況下,C完成已經155天(AB拖延10天,但C趕工在155天完成),所以閘門在開工后153天才運抵不影響工期3.C實際時間用的時間155-60=
10、95天,第100天時完成42%,即完成40天,加上60天AB工期,實際就是100天;C計劃時間用的時間100*48%=48天,即原計劃應該完成50+48=98天,所以拖延2天。第100天趕工8天。4.實際總工期155+35=190天,比計劃工期拖延5天,其中有4天是業主的責任,承包商承擔1天的拖延,罰20000元。案例2背景資料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堤防加固項目的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為堤身加固和穿堤涵洞拆除重建。為保證項目按期完成,將堤身劃分成2個區段組織流水施工,項目部擬定的初始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單位:天)。在實施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l:項目部在審查初始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提出了優化方案,即按先“
11、II堤段”、后“I堤段”順序組織施工,其它工作邏輯關系不變,各項工作持續時間不變,新計劃己獲監理單位批準并按其組織施工。事件2:由于設計變更,“段堤身填筑”(F工作)推遲5天完成。 事件3:質檢時發現I段砌石存在通縫、疊砌和浮塞現象,需返工處理,故推遲3天完成。事件4:第225天末檢查時,“段砌石護坡”(G工作)已累計完成40工程量,“I段堤身填筑”(C工作)已累計完成40工程量,“穿堤涵洞”(K工作)已累計完成60工程量。問題1根據事件1,繪制新的施工網絡計劃圖(工作名稱用原計劃中的字母代碼表示),分別計算原計劃與新計劃的工期,確定新計劃的關鍵線路(用工作代碼表示)。2分別指出事件2、事件3
12、的責任方,分析對工期的影響及可獲得工期補償的天數。3根據事件4,分別指出第225天末G、C、K工作已完成多少天工程量,及其對工期有何影響(假定各工作勻速施工)。答:1.原工期:20+5+120+142+110+60=457天現工期:20+8+142+120+90+60=440天A-E-F-C-D-H2.事件2是由于設計變更,因此責任在發包方;由于是關鍵路線,因此可延長5天工期。事件3是施工質量問題,因此責任在承包方;不予工期補償。3.G的工作量:110*0.4=44天;C的工作量:120*0.4=48天;K的工作量:120*0.6=72天G:225天時應該完成55天,晚了11天,但有10天的時
13、差,同時由于C完了7天,時差變為17天,因此,不影響工期。C:225天時應該完成55天,晚了7天,由于是關鍵工作,會延誤7天工期。K:140天時應該完成120天,晚了133天,由于有時差240天,因此不影響工期。案例3 某土石壩工程項目開工之前,承包方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所示,該計劃滿足合同工期100 天的要求。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于工作E 和工作G 共用一臺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 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要求變更設計圖紙,使工作B 停工10 天(其他工作持續時間不變),監理工程師及時向承包
14、方發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承包方提出的調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數據均符合實際)如下。(一)調整方案:將工作J 的持續時間壓縮5 天。(二)費用補償要求:1工作J 壓縮5 天,增加趕工費25000 元;2塔吊閑置15 天補償:600 元天(塔吊租賃費)15 天9000 元;3由于工作B 停工10 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閑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 元。問題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 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么?2工作B 停工10 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是否合理?該計劃如何調整更為合理?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監理工程師應批準補償多少元?答案:1塔吊應安排在第31 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塔吊在工作E 與工作G 之間沒有閑置。2不合理。先進行工作G,后進行工作E(圖示表達正確也可),因為工作E 的總時差為30 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3(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 的持續時間不需要壓縮);(2)塔吊閑置補償9000 元不合理,因閑置時間不是15 天;(3)其他機械閑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塔吊閑置補償:600 元天10 天6000 元;監理工程師應批準補償:6000+45000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