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L-009 業主委員會工作規程業主委員會工作規程 1 工作目的 規范管理處與業主委員會溝通、協調工作,確保物業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2 工作職責 2.1 管理處經理負責與業主委員會的溝通、協調。 2.2 管理處模塊執行人具體負責根據本規程與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往來. 3 工作指引 3.1 與業主委員會的溝通、協調方式 3.1.1 管理處應當每年度至少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兩次例行工作溝通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 是向業主委員會通報上半年、下半年的財務支出狀況和工作總結,解決需經業主委 員會協助支持方能完成的問題。 3.1.2 提出重大管理措施,在遇到需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方能進行工作時,管理處經理應申 請召
2、開專題業主委員會會議,協商解決專項問題。 3.1.3 協助組織業主委員會聯誼活動。 3.1.4 配合業主委員會期滿換屆工作,報主管行政部門批準。 3.1.5 提前 7 天向業主委員會發出通知,會議當天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3.2 下列物業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申報,請求支持 3.2.1 計劃對樓宇進行大、中修時。 3.2.2 計劃使用公用設施專項維修基金更新公用設施時。 3.2.3 物業管理處制訂了新的管理措施需要業主委員會支持工作時。 3.2.4 其它需向業主委員會請示、尋求支持的工作。 3.3 下列情況出現時,物業管理處應當及時通報業主委員會 3.3.1 新的物業管理法規頒布執行時。
3、3.3.2 所管理的物業出現了重大變故或發生重大事件時。 3.3.3 業主委員會的個別委員與物業管理處有重大的工作分歧無法解決時。 3.3.4 其他應當向業主委員會通報的情況發生時。 3.4 物業管理處向業主委員會申報工作、通報情況均應以書面形式送達。 3.5 對業主委員會質疑、建議、要求的處理要求 3.5.1 對業主委員會質疑、建議、要求,管理處經理應認真傾聽、記錄。 3.5.2 合理的質疑、建議、要求,應當及時答復、解決。 3.5.3 對不合理、合法的質疑、建議、要求,管理處應當耐心解釋,無論如何不允許不耐 煩或言語失禮;對解決不了的問題,應當記錄后迅速上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尋 求解決方案。 3.6 物業管理處與業主委員會來往工作的信函、記錄、決議,一律在管理處歸檔,長期 保存。 4 質量記錄 4.1 工作日記 4.2 會議紀要 5 參閱文件、資料 5.1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5.2